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主题(涉案金额)
案件主题:离婚纠纷,处理婚姻关系解除、未成年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争议涉案总金额:合计 987382.55 元,涵盖银行存款、公积金、证券资产、车辆及争议转账款项等夫妻共同财产。
二、案情简介
男女双方早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名未成年女儿,婚姻初期双方感情尚可,后因日常琐事不断产生矛盾,长期分居,夫妻关系逐步恶化。女方曾首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未准予离婚。双方自此仍持续分居,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女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诉讼中,女方提出离婚、婚生女由男方抚养、依法分割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等诉求,同时主张男方存在恶意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要求对方在财产分割时少分或不分。男方当庭同意离婚及由其抚养子女,但否认存在转移、隐匿财产行为,同时主张女方分担分居期间其支出的大额子女抚养相关费用。双方就多笔取现、转账款项性质、财产分割比例、分居期间抚养费用补偿等问题产生较大争议。
三、代理思路
1.婚姻关系解除方向:结合双方长期分居、此前起诉离婚未果后关系仍未缓和的事实,举证证明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无修复可能性,全力促成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2.子女抚养方向:尊重双方意见及子女长期生活现状,同意婚生女由男方抚养,配合确定合理的抚养费标准,保障未成年子女稳定的生活、学习环境。
3.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方向:全面梳理涉案银行账户、住房公积金、证券账户、车辆等全部夫妻共同财产明细,明确各项财产的权属与金额,主张依法对婚内共同财产进行均等分割。针对男方多笔大额取现、对外转账行为,结合资金流水佐证其存在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嫌疑,依据法律规定提出对方应少分或不分财产的主张。
4.抗辩对方诉求:针对男方主张的分居期间大额抚养费用分担请求,区分法定必要抚养费与自愿高额增值类消费,提出非必要、未经双方协商的额外支出不应由己方承担的抗辩意见。
四、案件结果
1.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2.婚生女由男方直接抚养,女方按照约定标准按月支付抚养费直至子女成年;
3.法院对双方无争议的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证券资产、车辆等夫妻共同财产予以认定,并依法均等分割,对应款项由男方按期向女方支付折价分割款及车辆补偿款;
4.结合举证情况,认定男方部分合理子女抚养支出为法定必要费用,判令女方承担对应补偿款项;
5.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按照双方责任比例进行分担。
五、律师点评
1.离婚诉讼认定规则:离婚案件中,法院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核心依据。本案属于第二次起诉离婚,结合双方长期分居、矛盾无法调和的客观事实,法院最终认定感情破裂并准予离婚。司法实践中,首次起诉未判离后,双方持续分居、关系未有改善,第二次起诉离婚获得支持的概率较高。
2.财产转移认定标准:主张一方恶意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不能仅依靠银行流水、转账记录推定,主张方需进一步举证证明款项被用于非家庭生活、私自处分、无偿赠与等情形。若对方能够举证说明资金用于日常家庭开支、子女抚养等合理用途,该主张将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3.分居期间子女抚养费界定:分居后一方单独抚养子女产生的费用,并非全部都可要求另一方分摊。生活费、基础学费、必要医疗费属于法定抚养费范畴,可依法主张分担;而高价补课、课外培训、保姆费、额外租房等自愿性增值消费,在未取得另一方事前同意的情况下,法院一般判令由实际支出方自行承担。
4.共同财产分割原则:婚内取得的存款、公积金、证券、车辆等财产,原则上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无特殊法定情形时,法院以均等分割为基本原则,结合财产实际占有情况,判令一方支付折价补偿款,兼顾公平与执行便利。
辽宁腾坤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