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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致人损害,雇主能否追偿?

发布者:刘庆飞律师|时间:2023年01月07日|分类:交通事故 |398人看过

在因雇佣关系引发的追偿权纠纷案中,由于法律对雇主追偿权的行使没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容易出现不同的处理意见。

近期,鸠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雇员致人损害,雇主承担责任后向雇员行使追偿权的案件。原告曹某经营一家圆信通速递公司网点,夏某是其雇请的送货快递员。201710月,被告夏某驾驶三轮电动车在送快递的过程中,由于未对道路上路况注意观察,车右后轮碾压到路边行人孙某的左脚位置,造成孙敏受伤致残的道路交通事故。案经交警部门认定,夏某负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201810月,孙某诉至本院,要求曹某和夏某连带赔偿其各项损失合计18万余元。后,案经本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雇主曹某一次性赔偿孙某120000元。之后,曹某将上述120000元赔偿款支付给孙某。曹某认为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因夏某在本起事故中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具有重大过失,曹某已先行支付赔偿款,依法取得了对夏某的追偿权,为此,曹某将夏某诉至本院。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雇员夏某对孙某虽然造成了伤害,但应由雇主曹某承担替代责任,雇主承担责任后对雇员没有追偿权,因为即便雇主本身虽无任何过失,但雇员是为雇主提供劳务,雇主作为受益人应就雇员的行为负责。

第二种意见认为:结合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的内容,雇员夏某在雇佣活动中存在过失,没有尽到应注意行车安全的义务,属于重大过失,按照相关司法解释,雇员应承担赔偿责任,雇主享有追偿权。

法官说法

鸠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追偿权是在其作为义务主体履行了全部义务后,依照法律规定可以向其他具有法律上因果关系的公民追偿其已履行义务中的部分或者全部的权利。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夏某作为快递员驾驶电动三轮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对交通法律、法规及非机动车操作规范有明确的认知,对安全驾驶应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而其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导致本起事故发生,造成孙某十级伤残的严重后果,夏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故足以认定其对本次事故存在重大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因此,曹某作为雇主在向伤者孙某足额进行赔偿后可以进行追偿。雇员如因对自己重大过失造成的他人财产损害不负赔偿责任,容易导致雇员在受雇过程中不遵守法律规定和劳动规章,任意损害雇主的合法权益,也不符合民法的公平性原则。但雇主可追偿的数额,应结合雇主因事故所受实际损失,雇主和雇员的受益情况及经济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本案中,雇主曹某经营快递行业,雇请夏某为其运送快递,其应当对夏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定期进行检查,并尽到安全提醒和监督义务,其亦应当为其经营性车辆购买相应的保险,而庭审中,曹某称其已经为肇事电动三轮车购买了雇主责任险,因其未能将雇员夏某的姓名录入保险合同中,导致保险公司依据保险条款拒绝理赔,曹某投保时未录入夏某的身份信息导致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将原本应由保险公司赔偿的责任转移给夏某,曹某对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综上,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及雇主、雇员双方的过错程度,酌定雇主曹某行驶追偿权的比例为30%,夏某应当承担36000元的赔偿责任(120000元×30%)。

判决书送达双方后,曹某和夏某均表示服从判决,夏某当即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最后,法官提醒广大雇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时,必须进行必要的管理和监督。同时也提醒广大雇员:除非造成他人损害是因为不可抗力或法律另有规定,否则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的,都要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鸠江区法院 刘慧?编辑:朱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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