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判决书在生效后是否可以提起诉讼 若男女双方法律主体均自愿解除婚姻关系且对财产分割及未成年人监护权等相关事项存在分歧,那么在初审庭作出裁决并宣布离婚后,如对此份裁决结果持有异议(无论是否包括诉讼与调解),均应自收到裁决书或调解书的次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上级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申请。
倘若未能及时启动上诉程序,那么该份裁决及调解书将会自动生效。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五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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