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一方在结婚前就已经完全支付了购房所需的款项,并获得了相应的产权证书后,该房屋对于他们来说显然应该被视为婚前个人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离婚时,女方是否有义务归还彩礼及三金? 关于三金与彩礼的归属问题,通常情况下,在婚姻关系解除的情况下,男女方无需归还已支付的彩礼及三金。
即便有男方提出归还申请,其诉求亦无法得到法庭的认同。
然而,若虽已完成结婚登记手续,但双方并未实际共同生活,或者是因为婚前支付彩礼令男方产生经济压力的,在面临离婚问题时,如男方提出要求返还彩礼,女方需按法律规定予以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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