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有些企业人员在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获取不法权益, 损害企业的权益,其行为因触犯了我国刑法,受到了法律的制裁,综观近几年在广东发生的相关案件,企业人员触犯的罪名主要有以下三种:
罪名一.职务侵占罪
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本最需要具备以下几个要件:第一,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第二,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第三,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第四,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罪名二.挪用资金罪
挪用资金罪(刑法第272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罪名三.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刑法第163条),是指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16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职务侵占罪. 挪用资金罪及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数额标准, 应根据各地经济水平确定,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职务侵占、受贿、挪用资金等刑事犯罪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广东省分为两类地区,一类地区为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中山、东莞、江门市及其所辖市、县、区,二类地区为湛江、茂名、惠州、揭阳、汕尾、梅州、河源、肇庆、韶关、清远、阳江、云浮及其所辖市、县、区。
1、职务侵占或者单位人员受贿犯罪,一类地区以2万以上不满40万元为“数额较大”,4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二类地区以1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为“数额较大”,3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
2、挪用资金罪,一类地区以3万以上不满80万元为“数额较大”,8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二类地区以2万元以上不满60万元为“数额较大”,6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
但是,挪用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一类地区以2万以上,二类地区以1万元以上为追究刑事责任的起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