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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不是立案的必经程序

发布者:廖旭东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调解谈判 |2759人看过

调解不是立案的必经程序

廖旭东(广东帅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从今年10月起,我到法院立案,发现法院对立案程序作出了小小的变革,法官在审查起诉材料符合立案条件后,并不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而是出具一份《诉前调解的通知书》.将起诉状及有关材料移送到诉前工作室进行调解,并告之当事人,若调解不成功,再来立案庭,办理立案正式手续,缴纳诉讼费.为此,法院特增设了调解工作办公室和诉前联调工作室.

现在全国法院从上到下,以和谐为重,以调解优先.调解率成为法官评先评优的首要指标.据报道,有的法院调解率达到了70%,有的甚至高达80%.暂且不说数字是否有水份,但的确调解率比以往高了许多.法院重视调解,本无可厚非,但过分强调调解,则不可取.

调解和判决都是法院结案的的方式.各有优势,也各有局限,具体案件要具体分析. 有的案件适宜调解,有的案件应尽快判决为宜.

当事人之所以将争议诉至法院,大多是不得已,是经过长时间,多次协商,仍无法解决争议的情况下,才想通过法律途径,依靠国家强制力,尽快维护自己的权益.“打官司要多长时间”是很多当事人关心的问题.现在进行的诉前调解,是需要一些时间的,这时的调解,虽由法官出面主持,但仍属于民间调解,因为案件并没有正式进入诉讼程序.法官手中没有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因此,在这一阶段,调解成功的案件是很少的,大多案件仍要进入立案程序.从实际效果来看,诉前调解既浪费了法官的精力,又浪费了当事人的时间.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案件经立案后,法院才开始拥有对案件的审判权,凭以往经验,案件经开庭审理后,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当事人在法官主持下,调解的成功机率较高.

当事人到法院立案,只要应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立案条件,法院应及时受理,法院立案前的调解,出发点是好的,但效果不一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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