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铁无责也要赔偿
廖旭东(广东帅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1年10月23日傍晚6时13分,广深线D7117次列车行至樟木头至布吉区间时,发生了铁路交通事故. 撞上了四名翻越铁轨栅栏的男子,造成两死两伤的惨剧.
广铁集团相关负责人表示,任何人攀爬铁轨栅栏,在铁轨边散步均构成违法行为.广铁集团对此次事故,没有任何责任,不会对死伤者作出赔偿.
广铁集团对事件的表态,在网上,并没有引起多少反对之声,笔者作为一名执业律师,对广铁集团的说法则持不同意见.
广铁集团对此次铁路交通事故是否担责?应以铁路公安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为准,在责任认定书出来之前,广铁集团公开说自己不负责任,为时尚早.
既使日后,铁路公安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认定:广铁集团不负责任,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广铁集团仍应负一定赔偿责任..
2011年5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公安厅联合出台了《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机动车方的减轻比例不超过90%。
也就是说,无论在何种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方均要承担责任。机动车运输属于《民法通则》规定的高度危险作业,在给人们带来极大便捷的同时,也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机动车发生车祸致人损害时,应承担无过错责任,这体现了保护弱者、维护社会实质正义的法治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