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才是出路
廖旭东(广东帅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1年8月11日下午,年仅19岁的陈某在亲友的陪同下,走进中山市黄圃永安派出所投案自首,向民警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犯罪过程:
2010年12月3日晚,陈某与其四位朋友在吃完宵夜后,来到黄圃兰溪公园继续喝啤酒,也许是太无聊,陈某的朋友用打火机点燃塑料袋,正玩得开心,被路过的张某碰见,张某随口说:你们在玩火呀。陈某的朋友听后很不高兴,大声说:打他。于是,陈某与其朋友一拥而上,用啤酒瓶猛打张某,随后便一哄而散。
张某报警后,被送到医院住院治疗。经法医鉴定:张某受轻伤,十级伤残。
案发当晚,公安机关就抓到了其中一个犯罪嫌疑人,陈某等人闻风而逃。
2011年8月1日,陈某的亲友来到我律师楼,向我咨询,在初步了解案情后,我建议:应规劝陈某自首。陈某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受害人是轻伤,根据《刑法》规定,量刑幅度是在三年以下,若陈某能自首,且能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律规定,法院会对陈某从轻和减轻处罚。陈某还年青,不可能隐匿一辈子,自首才是最好的出路。
在听到律师的建议后,陈某经过一番思量,终于选择了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