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濛被开除能否获得司法救济?
廖旭东(广东帅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1年7月24日晚,国家短道速滑队于青岛市集训期间,在驻地发生了内部严重冲突事件,引起了媒体和社会的高度关注。8月4日,国家体育总局冬季项目运动管理中心对王濛做出处理:取消王濛国家短道速滑队队员资格,调整回地方队;取消王濛参加国际、国内比赛资格。
对于这一处罚决定,王濛明确表示不服:“这个处罚没有公平可言,我当然不服。 ” “给我的处罚结果是让我前面没有光明,让我回头就是墙,让我没有办法去做我能想做的事情。”
王濛对处罚决定不服,能否通过司法救济的方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1995年《体育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办法和仲裁范围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是,时至今天,我们也没有看到中国体育仲裁机构的成立,所以,王濛无法通过体育仲裁途径解决争议。
那么,王濛是否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来主张权益呢?在司法实践中,法院认为:体育组织对运动员的处罚,涉及行业自治,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因而不予受理此类案件。
综上可知,王濛被开除,是不能获得司法救济的。
笔者认为:运动员被开除,其权益应得到司法救济。国家应尽快按照《体育法》规定,成立体育仲裁机构,受理运动员、运动队与相关体育机构之间发生争议的案件。若一方不服仲裁裁决,可以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