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司与关系
廖旭东(广东帅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多少年来,律师、当事人和普通百姓,一说到打官司,就要和关系联系在一起,谁谁谁赢了官司,凭是的什么关系,谁谁谁输了官司,是因为没有关系,众口铄金,“打官司就是打关系”的说法便流传开来。如何看待“打官司就是打关系呢”?
客观的说,关系对绝大多数的官司不能产生决定性的影响,但对极少数官司确实存在一定影响,原因是现有的一些法律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在定罪量刑和经济处罚上比较模糊,上下浮动幅度很大,这样就为法官提供了很大的自由裁量权。这种自由裁量权为滥用司法权谋取私利提供了很好的机会。
为了消除关系对官司的影响,保证司法公信力,最高人民法院推行了一系列的措施:
(一 ) 2009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五个严禁”规定: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严禁泄露审判工作秘密。
(二)2011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规定要求,凡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和在人民法院审判、执行、立案、审判监督、国家赔偿等业务岗位工作的法官,其配偶子女在其任职法院辖区内开办律师事务所、以律师身份为案件当事人提供诉讼代理或者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人民法院在选拔任用上述岗位工作人员时,也不得将具备任职回避条件的人员作为拟任人选。
(三)2011年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在审判工作中防止法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的若干规定》。《规定》要求法院工作人员不得私下接触本人审理案件的当事人及其亲属、代理人、辩护人等关系人,同时要求因不明情况或者其他原因接触并可能引起社会公众及当事人合理怀疑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规定》要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和已退休人员一律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转递涉案材料、打听案情和打招呼说情。
在笔者看来, 中国是个人情社会,希望上述制度能够完全消除关系对官司的影响,似乎有点天真,但若能最大限度地降低关系对官司的影响,这已经足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