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旭东律师

  • 执业资质:1442020**********

  • 执业机构:广东粤法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劳动纠纷人身损害婚姻家庭债权债务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浅议"公开宣判处理大会"

发布者:廖旭东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刑事辩护 |2609人看过

    2009年4月23日上午,浙江省温州市在瓯江帆影广场举行“严打”整治公开宣判处理大会,公开逮捕65名犯罪嫌疑人,并对32名刑事被告人进行公开宣判,近万名群众参加了公开宣判处理大会。

    这样一场的公开宣判处理大会,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争议,存在二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严厉打击不法分子,是每一个老百姓最为朴素的愿望与诉求,宣判大会是快速改善一个社会治安情况的最有效方式之一,这样做对不法分子具有强大的震慑力;

    第二种观点认为:这种做法违反了无罪推定原则,也侵害了嫌犯的名誉权、隐私权。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公开宣判处理大会在公众场合大张旗鼓地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示众,等于在事实上给他们定罪了。

    对未经审判的犯罪嫌疑人在广场上公开处理,违背了法律程序。这种名为公开处理实为示众的做法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人格尊严。即便是罪犯,他们的人格尊严同样也受法律的保护。

    示众不能起到惩罚和震慑违法犯罪的目的,这样做要么使当事人陷于绝望而自暴自弃,要么使当事人羞辱难当而蓄意报复社会,并不利于对其教育改造。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