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旭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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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谈中国分居制度的缺陷和完善

发布者:廖旭东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2627人看过

    一、中国分居制度的缺陷

    1989年11月21日,在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首次出现分居一词,“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2001年修订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将分居二年作为离婚的法定条件,《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列举了五种应准予离婚的情形:(一)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我国现行的婚姻法虽然确立了分居制度,,但是我国婚姻法没有明确分居的内涵,这就导致诉讼当中双方当事人及法官对分居的认识存在不同 的理解。

    由于涉及双方隐私,双方当事人是否分居,当事人难以举证,分居的时间也难以计算,因此分居的事实大多地依赖于夫妻双方的自认。 在司法实践中,若当事人对分居的事实有争议,法院就无法适用〈〈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 2年的”判决离婚。

    二、中国分居制度的完善

    (一)分居的程序

    1.一方在收到法院不准离婚的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后十五天内,可向法院提出分居申请书。

    2.法院收到申请书后十五天内应作出书面裁定书,准许分居。

    (二)分居的法律效力

    1、提出分居的一方应在收到分居裁定书后十天内,另找住房居住。

    2、在身份关系上,夫妻同居义务结束,但婚姻关系依然存在,仍应履行夫妻间的忠实义务;

    3、处理对子女的监护、抚养问题,明确分居期间子女由夫或妻一方直接抚养,另一方给付一定数额的抚养费;

    4、在财产方面上,夫妻分居期间的财产关系为分别财产制为宜,即分居期间一方创造的财产归其独有,一方形成的债务由其本人承担。对分居前的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对其使用权、管理权加以明确,不宜对其所有权进行分割。由于分居期间夫妻关系依然存在,夫妻仍然享有彼此继承的权利,分居期间有经济能力的一方应当给予贫困一方适当的扶养费。

    5、 法院颁布分居裁定书后,夫妻双方仍继续同居的,或分居中自愿恢复同居的,则视为分居自然解除。

    6、分居一年以上即构成离婚的法定理由,如一方要求离婚,即使另一方不同意,法院也应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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