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旭东律师

  • 执业资质:1442020**********

  • 执业机构:广东粤法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劳动纠纷人身损害婚姻家庭债权债务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谈报名参加司法考试的学历条件的修改

发布者:廖旭东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3193人看过

谈报名参加司法考试的学历条件的修改

    1995年7月1日颁布的《法官法》和〈检察官法〉规定法官和检察官必须具备“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1996年12月2日〈〈律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办法〉〉规定:报名参加律师资格考试学历条件是“ 取得法学大专、非法学专业专科以上学历或同等专业水平”

    从2002年开始,我国将律师资格考试与法官资格考试、检察官资格考试合并,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规定报名参加司法考试的人员必须“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报名参加司法考试的学历条件虽然分为法学本科和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二个条件,而实际上是一个条件,也就是本科以上学历,因为“具有法律专业知识”是一个模糊的条件,没有统一的标准,所以,只要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都可以报名参加司法考试。

    随着近年我国高等教育的快速发展,我国法律本科人才的大量增加,为了提高法律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推进我国法律职业一体化,

    我认为:报名参加司法考试的学历条件应修改为: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