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是律师执业机构之一, 目前,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有1674家,占全国律师事务所总数的11%,主要分布在中西部地区。对于国资所的未来,存在“取消论”和“保留论”二种观点。
持 “取消论”观点的人认为: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是律师制度恢复阶段的一种组织形式,目前这类律师事务所的数量已经很少,律师事务所是社会中介机构,由国家出资兴办是不合适的。
持“保留论”观点的人认为:我国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很不平衡,但都需要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中西部地区的一些律师事务所靠自收自支难以生存和发展,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可以满足当地群众和社会对法律服务的需求,所以应保留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
笔者不同意“取消论”,也不认同“保留论”,笔者认为,国资所应有所改革,有所发展,主要理由有:
一、国资所可以担任政府及政府工作部门的法律顾问,为行政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和法律依据,可以为涉及政府和社会公众重大利益的法律纠纷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二、国资所可以承担法律援助案件,承担律师的社会责任。
三、国资所设立的数量应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国资所不会给当地财政增加负担,相反,可以增加财政收入。
四、国资所有利于新律师的培养和发展。
五、国资所可以向政府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输送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