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5日晚20时许,被告人李某、念某在平潭县某海鲜楼与被害人林某1因点菜一事发生争执,被告人念某与被害人林某1互相推搡,双方争执至店外,被害人林某1被被告人李某、念某殴打致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林某1的损伤属轻伤一级。
【律师辩护】
2017年12月11日,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后,被告人念某的近亲属委托冯锦锡律师作为一审阶段的辩护人。冯锦锡律师介入后,通过参加庭审,向出庭证人询问,找出破绽,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念某故意伤害被害人李某1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要求法院宣告被告人念某无罪。
经冯锦锡律师提出申请对被告人念某变更强制措施,法院于2018年4月23日为被告人念某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
2018年12月28日,检察院作出撤回起诉决定书,向法院撤回对被告人念某的起诉。
2019年1月9日,法院向被告人念某及冯锦锡律师送达刑事裁定书,准许检察院对被告人念某的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