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定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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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巫溪县专职律师执业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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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XX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周定伟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9日 29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检察院以溪检刑诉〔2019〕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屈XX犯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巫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李XX、检察官助理童益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屈XX及辩护人周XX到庭参加诉讼。经公诉机关建议,本案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至2017年11月期间,被告人屈XX先后在“猎鹰传奇户外”和“XXX”等淘宝店处购买射钉器、枪管、消声器等配件,并在巫溪县自行加工和组装了2支射钉枪。2019年4月24日,公安机关在屈XX家中盘查,查获射钉枪2支。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查获的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非制式枪弹的非制式枪,认定为枪支,具备致伤力。
2019年6月11日,被告人屈XX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自动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网购交易记录截图、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刑事判决书,证人赵X1的证言,被告人屈XX的供述,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搜查、检查笔录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屈XX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屈XX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对扣押的枪支等物品予以没收。
被告人屈X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屈XX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请求对屈XX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至2017年11月期间,被告人屈XX先后在“猎鹰传奇户外”和“XXX”等淘宝店处购买射钉器、枪管、消声器等配件,并在巫溪县自行加工和组装了2支射钉枪。2019年4月24日,公安机关在屈XX家中盘查,查获射钉枪2支。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查获的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非制式枪弹的非制式枪,认定为枪支,具备致伤力。
2019年6月11日,被告人屈XX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自动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另查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涉案枪支2支,作案工具1套,射钉弹250颗、钢珠1100颗、铅弹模具1套、铅丝1捆。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淘宝截图、扣押清单、收条、调查评估意见书、指定管辖决定书、释放通知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证人赵X1、赵X2的证言,被告人屈XX的供述,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渝公鉴(枪)【2019】215号鉴定书,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屈XX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非制式
枪弹的非制式枪支2支,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屈XX经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基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情节,请求对屈XX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屈XX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对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枪支2支,作案工具1套,射钉弹250颗、钢珠1100颗、铅弹模具1套、铅丝1捆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周定伟律师,男,重庆市巫溪县人,中共党员,重庆西南政法大学毕业,从2012年开始从事专职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离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巫溪县
  • 执业单位:重庆三真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00220********1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婚姻家庭、经济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