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2日,被告到原告经营的大武口区某汽车修理部修理自卸式货车。在修车完结时,原告正在货车尾部检查修理情况,被告在没有征得原告的同意、没有询问货车修理情况、且没有告诉原告的情况下,其自行上车操作自卸式货车。被告操作自卸式货车时,没有观察车辆四周情况,就开启自卸式货车翻斗功能,将在货车后侧检查修理情况的原告卡压在货车翻斗下致伤。原告受伤后,即被家人送往石嘴山市第二人民医院救治。
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通知原被告双方开庭,最终在法庭的主持下,经过范新春律师的努力,原被告双方又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当庭向原告交付了2万多元的赔偿金,人民法院向原被告双方下发了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调解书。
至此经过范新春律师的努力,委托人的既得利益及其他损失得以挽回,受到到委托人的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