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28日,被告将自己所建的位于银川市西夏区怀远西路某号楼二处营业房出租给原告使用,并表示在原告交纳订金后,尽快向原告移交房屋。在被告的要求下,原告当天向被告交纳租房订金10万元,被告出具收据一张。原告交纳订金后,被告迟迟不向原告移交房屋,后原告不愿再租被告以上房屋,多次要求被告退还订金,被告均以各种理由迟迟不予以退还。原告找到范新春律师,范新春律师代理本案后,向银川市西夏区法院起诉了被告。法院立案通知被告后,被告主动找范律师协商解决此事。在范律师的努力下,被告在开庭前,将10万元全部归入给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