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 案情介绍
当事人为集团企业老员工,多年间受集团安排,先后在多家关联子公司任职,岗位为销售管理。后期被免去管理职务,公司安排待岗,长期不提供岗位、不发放劳动报酬。劳动合同到期前,当事人明确提出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企业依旧以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劳动关系。我方代理当事人提起劳动仲裁,主张违法终止赔偿金、欠付工资、业务提成、二倍工资差额等多项请求。
二, 案件分析
本案核心争议有两点:一是关联企业内部调动,劳动者工龄能否合并计算;二是已经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能否直接到期终止。我方重点梳理多份劳动合同、调岗任免文件、往来回执,证明工作调动属于企业安排,并非劳动者个人原因,同时证明劳动者已主动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终止行为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
三,案件结果
仲裁委采纳我方核心代理意见,认定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行为违法,支持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且将当事人在各关联企业的工作年限予以合并计算。因劳动者待岗期间未正常提供劳动,工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核算,部分诉求未获支持。
四,办案心得
关联企业轮换用工很容易造成工龄被拆分清零,劳动者要注意留存调动通知、沟通记录。当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时,务必留存书面提出签约的证据。劳动争议中,并非全部诉求都能够全额得到支持,仲裁机构会结合实际出勤、工资发放情况依法裁判,维权时要做好证据收集,合理预期裁判结果。
邓梦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