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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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赌博抽头渔利涉嫌赌博罪 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10天 ——干某赌博罪一案

发布者:张龙律师|时间:2020年12月02日|分类:刑事辩护 |98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一、代理概况

1、【承办机关】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2、【案号】(2020)苏0116刑初534号

3、【当事人】干某

4、【辩护人】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 张龙律师

5、【案件结果】有期徒刑6个月10天,罚金2万

二、案情简要

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期间,干某在自有住房中摆设麻将桌,组织好友李某、陈某、张某、殷某、颜某等人打麻将,干某主要负责提供饭食、茶水、记账服务,期间干某以每将牌5%标准抽头渔利,累计赌资金额约达11万余元,抽头数额达到2万余元。李某、陈某、张某、殷某、颜某等人与干某之间结算少数欠款后,其余结欠赌资向干某出具借条。后干某在向李某催要所欠赌资过程中发生冲突报警,警方调查过程中认为干某涉嫌开设赌场罪,对干某立案调查,后检察院变更罪名为赌博罪起诉至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干某家属委托本人代为辩护,经辩护后,法院最终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10天,罚金2万元。

三、辩护律师辩护工作及辩护意见

(一)辩护工作:

1、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即与当事人会面,了解其案发具体过程及真实心理状态,以及其自身状况,并充分阅卷,制定详细辩护方案。

2、阅卷后,辩护律师陪同当事人与检察官会面沟通案情,并提交书面律师建议书,建议认罪认罚,同时请求检察官考量当事人实际情况,在量刑建议上给予从轻处罚。

(二)辩护意见:

1、被告人干某在本案中具有自首、坦白情节,应予减轻处罚。

2、干某所涉犯罪中赌博范围仅局限于几位的熟识朋友,且出发点系以自身娱乐为主要目的,自身参与赌博较少,情节较为轻微,社会危害性及主观恶性较小,请求予以从轻处罚。

3、干某在本案中实际获利数额较小,请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4、干某此前无任何前科劣迹,且愿意积极接受处罚,且已自愿认罪认罚,请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四、裁判结果

经过辩护律师,法院最终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10天,罚金2万元。

五、律师分析

本案中,首先需要厘清的是,干某究竟涉嫌的是开设赌场罪还是赌博罪,因干某实际操作过程中,主要以属实的4-5个好友作为赌博对象,在此过程中并不对外针对不特定对象进行营业,因而从犯罪构成要件来看,其行为更加符合赌博罪构成要件。其次,在案发过程中,干某因主动到案说明案件事实,系属自首和坦白,其后亦认罪认罚,结合其自身无前科劣迹等情节,法院采纳上述辩护意见,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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