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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撞到宠物犬如何赔偿?

发布者:河南百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2年10月24日|分类:交通事故 |11161人看过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裁判案例:(2020)京0118民初6340号


案情简介:2020年8月2日11时,在北京市密云区某小区内,被告贾某驾驶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时,小型轿车右前轮与原告穆某养的史宾格狗(品种:史宾格,犬名:伊娜)身体接触,造成狗受伤。事故发生后,北京市公安局某交通支队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未认定责任。经核实,原告穆某为给史密格狗治伤:支付医疗费21510.9元。另查,事发之时,事故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30万元,含不计免赔。
法院认为: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本次事故中,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载明涉案事故车辆致狗受伤。被告贾某驾驶的事故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三者险,在保险期限内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原告穆某因狗受伤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属于财产损失范围,对此被告保险公司有义务在保险限额内承担给付责任。被告贾某作为车辆驾驶人,驾车在小区内行驶时应负有注意义务,由于未能对随后出现的涉案犬只及时避让,故应当对此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犬是具有较强攻击性的动物,为此《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中规定,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携犬人应当携带养犬登记证。本案中,原告穆某饲养的犬只在车库门口趴卧,无人牵领,导致被告贾某驾驶的车辆与犬只相撞,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原告穆某亦存在一定过错,其对此次事故应承担次要责任。对原告穆某合法合理的损失,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穆某主张的医疗费根据医疗费票据,结合涉案犬只伤情等相关证据确定。遂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穆某财产损失费二千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穆某财产损失费共计一万五千六百零八元七角二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三、驳回原告穆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百典解读


一、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包括什么
1.直接财产损失:
直接财产损失的赔偿,是指因交通事故而导致车辆、物品及其有关设施损坏,应当修复而不能修复,以及牲畜受伤但没有失去使用价值的、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的责任人应当对上述直接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
2.间接财产损失:
间接财产损失是因交通事故而损失的可期待利益,它不是受害者现有财产的减少或者损毁,而是如果不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必然会获得的利益。
二、关于撞到宠物犬后的责任划分问题
首先是机动车一方的驾驶人有无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若是驾驶人在驾驶机动车时速度过快或是低头看手机等未尽到注意义务,则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其次是饲养的宠物犬有无牵绳?是否符合当地关于养宠物犬的一些规定?若是违反了当地关于养宠物犬的规定,则对于事故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三、在宠物被撞伤后应如何赔偿的问题
首先是应当由谁来赔偿?在第一个问题中,我们已经列举了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包括哪些,其中牲畜(宠物)受伤属于直接财产损失。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责任。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责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其次是赔偿数额的问题。因宠物受伤所发生的医疗费以及带宠物去医院治疗所花费的交通费,是属于合理财产损失,应当予以赔偿。至于误工费、精神损失费及营养费等不宜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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