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已达法定退休年龄)被**清洁公司派遣至某商场从事保洁工作。2020年4月30日孙**驾驶自行车(上班途中)与赵**驾驶的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交警认定孙**负事故同等责任。**清洁公司在**保险公司投保有雇主责任保险,其中每人伤亡责任限额1000000元,医疗费用责任限额100000元。法院审理完孙**与赵**的交通事故纠纷后,孙**以提供劳务者权益受损案由诉至法院要求**清洁公司和**保险公司承担雇主赔偿责任。
被告**清洁公司与被告**保险公司签订的雇主责任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原告孙**在被告**清洁公司工作期间,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且在交通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属于保险赔偿范围,被告**保险公司应当依据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因原告已在交通案件中获得50%的赔偿,且原告非重大过失,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在雇主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孙某某自身应承担的50%损失。
原告孙**从住所地出发前往工作地的活动为劳务活动必不可少的环节,与从事劳务活动有必然内在的联系,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自然延伸,属于劳务活动的延伸,应当认定为“从事劳务活动期间受伤”。被告**保险公司承保的雇主责任险也将上下班途中因遭受意外致伤、残、死亡列为保险赔付范围,现在保险金赔付条件已经成就,被告**保险公司应在雇主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孙**。
司法实践中关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后,可以同时享受工伤待遇赔偿的问题基本达成一致共识,但对于雇员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后,能否以提供劳务者受害为由同时向雇主主张赔偿问题,并未有一致共识,不同案件、不同法官可能会出现不同的处理结果。百典律所建议在交通事故中自身占有小部分责任的伤者,在交通事故不足以弥补自身损失时,可以以提供劳务者受害为由向雇主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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