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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26年介绍卖淫罪律师无罪辩护新成果:赵飞全律师代理一审获无罪判决

发布者:赵飞全律师 时间:2026年06月21日 9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情况

被告人李某(化名),2024年8月被指控在广东省某市通过微信向多人发送某会所的服务信息,其中包含卖淫服务内容。公诉机关以介绍卖淫罪对李某提起公诉,指控其介绍卖淫多人次。李某坚称自己仅系转发会所广告信息,对会所实际存在卖淫活动并不知情。李某委托专业的介绍卖淫罪律师赵飞全律师担任辩护人。

赵飞全律师作为专业的介绍卖淫罪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审查案卷材料并多次会见李某。赵飞全律师发现,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李某是否具有介绍卖淫的主观故意,以及其行为是否达到了介绍卖淫罪的证明标准。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在庭审中展开了系统的无罪辩护。

第一,论证李某不具有介绍卖淫的主观故意。赵飞全律师指出,介绍卖淫罪在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明知他人从事卖淫活动而予以介绍。本案中,李某系受会所经营者委托,在微信群中转发会所的常规服务广告,广告内容中并未明确提及卖淫服务。李某作为外部转发人员,与会所经营者之间不存在共谋,对会所实际经营内容不知情。赵飞全律师作为专业的介绍卖淫罪律师,主张主观故意不能仅凭客观行为推定,必须结合在案证据综合判断。本案无证据证明李某明知会所从事卖淫活动。

第二,挑战控方证据的证明力。赵飞全律师通过逐页比对控方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发现李某微信发送的信息多为“预约”“体验”等中性词汇,无法直接证明其明知或参与卖淫介绍。部分证人证言与李某之间的关联性不足,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第三,指出在案证据无法达到刑事证明标准。根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刑事证明标准,本案现有证据无法排除李某不知情的合理怀疑。

三、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李某构成介绍卖淫罪的证据不足,不能证明李某具有介绍卖淫的主观故意,依法判决李某无罪。

四、案例评析

本案彰显了专业的介绍卖淫罪律师在证据审查和主观故意认定中的核心价值。赵飞全律师坚持“疑罪从无”的法律原则,通过证据链的严密审查和主观故意证据不足的充分论证,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无罪判决。专业的介绍卖淫罪律师赵飞全律师在此案中的工作表明,即使在指控罪名看似成立的情况下,专业律师对主观故意要件的严格审查依然能够为当事人争取到公正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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