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疝气手术误扎输尿管致七级伤残,医院赔偿20万余元

2026-06-05
2026年06月05日 | 发布者:刘荣广 | 点击:30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 刘荣广律师一、案件基本背景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小儿外科手术操作失误引发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核心争议在于基层医院常见的腹股沟斜疝修补术因医师疏忽误扎输尿管,导致左肾重度积水、肾功能受损...

律师观点分析

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 刘荣广律师

一、案件基本背景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小儿外科手术操作失误引发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核心争议在于基层医院常见的腹股沟斜疝修补术因医师疏忽误扎输尿管,导致左肾重度积水、肾功能受损并构成七级伤残。案件维权过程历经一审驳回起诉、中院发回重审、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专家证人出庭质证等多个关键环节,最终法院认定医疗机构存在诊疗过错并判决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为类似“术后隐匿性损伤”医疗纠纷的维权提供了重要参考。

患儿方某案发时年仅2岁,因左侧腹股沟斜疝在A医院接受手术治疗,术后长期出现不明原因腹痛却未被及时发现病因,直至两年后病情恶化才确诊输尿管被误扎。由于治疗过程中存在冒用他人医保身份的特殊情况,案件初期遭遇了患者主体资格认定的重大障碍,患方维权之路异常曲折。

二、完整诊疗经过

(一)、首次手术

7月28日,患儿方某“发现左腹股沟可复性包块两年再发嵌顿四天 入住A医院A医院,入院诊断为左侧腹股沟斜疝。入院当日尿常规显示红细胞 (+++)、蛋白 (++),7月30日超声提示左肾窦分离(肾盂前后径约22.5px),但医院未对泌尿系统异常做进一步排查。

8月1日,A医院在全麻下为患儿“疝囊高位结扎术”,术后患儿即出现呕吐、发热症状,医院仅认定为术后麻醉反应,未行泌尿系统相关检查。8月5日,患儿在症状未完全缓解的情况下被安排出院,医嘱仅要求三月内避免剧烈活动,未提及泌尿系统复查。

(二)病情隐匿发展

出院后近两年时间里,患儿反复出现不明原因腹痛,多次在输液治疗后症状稍有缓解,但始终未明确病因。A医院也未对患儿进行任何术后随访,未能及时发现手术并发症。

确诊与二次手术

两年后的5月23日,患儿腹痛加剧,在当地医院彩超检查提示左肾中-重度积水。次日,患儿返回A医院复查,彩超显示左肾重度积水、左侧输尿管中上段扩张内径 50px,此时A医院仍未意识到与此前疝气手术的关联。

5月27日,患儿因未购买医疗保险,冒用亲属的身份信息入住B医院治疗。5月31日,该院为患儿“左输尿管中下段探查+左输尿管膀胱再植术”,术中发现患儿左输尿管髂血管远端约125px处狭窄,输尿管边缘有残余线头,远端近壁内段处闭锁,至此才明确患儿长期腹痛及肾积水的根本原因是疝气手术中误扎输尿管。

术后患儿左肾功能仍未完全恢复,经检查显示左肾体积偏小、肾功能迟缓,存在永久性损伤。

三、案件核心争议焦点

主体资格争议:患儿B医院治疗时使用伍某”的身份信息,A医院及第三人均以此为由否认在该院接受治疗的患者系本案患儿,这是案件初期被一审法院驳回起诉的直接原因。

诊疗过错争议:A医院主张其疝气手术操作符合规范,患儿的输尿管损伤系先天性疾病导致,与手术无关;且认为患儿术前已存在血尿及肾窦分离,提示存在先天性泌尿系统畸形。

因果关系与责任比例争议:即使认定医院存在手术失误,A医院主张患儿自身输尿管膀胱口病变是导致肾功能损害的主要原因,医院仅应承担次要责任。

鉴定意见效力争议:A医院对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医疗过错鉴定意见提出异议,认为鉴定依据病程记录而非手术记录,申请重新鉴定并申请专家证人出庭反驳鉴定意见。

四、患方律师代理思路与关键工作

作为患方代理律师,我们针对上述争议焦点制定了“先突破主体资格,再锁定医疗过错,最后合理主张赔偿”的整体代理策略,通过扎实的证据收集和专业的医学法律论证,逐步扭转案件不利局面。

(一)攻克主体资格认定难关,夯实案件基础

针对A医院提出的伍某并非方某”的抗辩,我们收集并提交了闭环式证据链:

提交户口册及亲属关系证明,证明方某某仅育有方某一子,排除其他子女冒用身份的可能;

提交B医院住院缴费记录,证明住院预交款由患儿父亲方某某支付;

提交方某某A医院B医院封存病历袋上的签名,证明两份病历对应的患者为同一人;

申请法院向伍某”本人及其父亲姨爹调查取证,核实医保本借用的事实,确认伍某本人从未在B医院接受过输尿管手术;

提交多份后续复查病历(外院及B医院复诊记录),均显示患者为方某本人,且病情与伍某的住院病历完全衔接。

最终法院采信了我方全部证据,确认5月27日至6月13日在B医院伍某”名义住院治疗的患者即为患儿方某,为案件后续审理扫清了最大障碍。

(二)申请医疗过错司法鉴定,锁定医院核心过错

在主体资格问题解决后,我们立即向法院申请委托司法鉴定,要求对以下事项进行鉴定:

1、A医院方某实施的疝气手术是否存在过错;

2、若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方某左肾积水、肾功能损害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因果关系大小。

针对A医院提出的“鉴定依据病程记录而非手术记录”的异议,我们向法院及鉴定机构提出以下专业意见:

1、手术记录虽记载了输尿管远端闭锁,但未否定“输尿管边缘有残余线头”这一关键事实,而该线头是疝气手术遗留的唯一合理解释;

2、患儿术前仅存在轻度肾窦分离,术后两年发展为重度肾积水,时间线与手术损伤的发展过程完全吻合;

3、若为先天性输尿管闭锁,患儿不可能在出生后两年内无明显泌尿系统症状,且术前肾功能基本正常;

4、鉴定机构已综合审查了全部病历资料(包括手术记录、影像学检查、病理报告),并非仅依据病程记录作出鉴定意见。

最终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A医院在为方某行左侧腹股沟斜疝疝囊高位结扎术过程中存在损伤左侧输尿管的过错,该过错与方某左肾重度积水、需行二次手术及目前肾功能损害的现状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三)反驳A医院专家证人意见,合理界定责任比例

庭审中A医院申请湖南省医院专家出庭作证,主张患儿存在先天性输尿管病变,且线头可能是粘连而非缝扎所致。针对该专家意见,我们从医学和法律两个层面进行了有力反驳:

1、医学层面:

若线头仅为粘连,不会导致线头以上输尿管出现明显扩张,只有缝扎或结扎导致输尿管梗阻才会出现该影像学表现;

先天性输尿管闭锁患者通常在婴幼儿期即出现严重肾积水,而患儿术前仅为轻度肾窦分离,不符合先天性疾病的发展规律;

A医院术前已发现患儿存在血尿及肾窦分离,但未履行充分的注意义务,未做进一步检查即仓促手术,存在术前评估不足的过错。

2、法律层面:

医疗机构主张患者存在先天性疾病,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但A医院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患儿存在先天性输尿管闭锁;

即使患儿存在一定的自身基础疾病,也不能免除医疗机构因手术失误造成的侵权责任。

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方的核心观点,认定A医院存在部分缝扎患儿左侧输尿管的过错,但同时考虑到患儿自身输尿管膀胱口存在病变,酌情判令A医院承担40%的赔偿责任。

五、法院审理与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A医院A医院在为患儿实施疝囊高位结扎术时,因操作失误部分缝扎患儿左侧输尿管,导致患儿左输尿管梗阻、左肾重度积水及肾功能损害,存在明显诊疗过错。同时,患儿自身输尿管膀胱口存在病变,也是导致肾功能损害的原因之一,且自身疾病引起的梗阻程度大于手术缝扎所致的梗阻程度。

依照作出如下判决:A医院A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患儿方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住宿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0万

六、案件典型意义与办案启示

(一)案件典型意义

明确了冒用医保身份情况下的患者主体资格认定规则:本案确立了“实质重于形式”的认定原则,即不能仅以病历上的姓名否定患者的实际身份,而应结合缴费记录、家属签名、证人证言、病情衔接等综合证据进行判断,为类似案件的主体资格认定提供了司法参考。

细化了“多因一果”医疗损害案件的责任划分标准:法院在认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的同时,合理考虑患者自身基础疾病对损害后果的参与度,既保护了患者的合法权益,也避免了医疗机构承担过重的责任,体现了司法的公平公正。

强化了医疗机构的术前评估和术后随访义务:本案判决明确指出,医疗机构在手术前应当对患者的异常检查结果进行充分评估,术后应当履行必要的随访义务,及时发现并处理手术并发症,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二)患方维权启示

妥善保存全部诊疗资料:包括门诊病历、住院病历、检查报告单、缴费凭证等,即使存在冒用身份的情况,也要保留实际缴费和诊疗的相关证据。

术后出现异常症状及时全面检查:对于手术后出现的不明原因症状,不要轻易归因于“术后反应”,应及时到上级医院进行全面检查,尽早明确病因,避免损害后果扩大。

及时申请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医疗纠纷的核心是医疗过错的认定,患方应在诉讼过程中及时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借助专业机构的力量明确医疗机构的过错及因果关系。

委托专业医疗纠纷律师代理:医疗纠纷涉及医学和法律两个专业领域,专业律师能够准确把握案件争议焦点,指导患者收集证据,有效应对医疗机构的抗辩,最大限度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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