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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被误诊海洛因中毒致死,重新鉴定终获赔偿

2026-06-05
2026年06月05日 | 发布者:刘荣广 | 点击:35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 刘荣广律师一、案件基本概况本案是一起因医疗机构临床思路狭窄、漏诊误诊外伤伤情,导致交通事故重伤患者丧失抢救时机死亡的典型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家属委托本律师团队作为诉讼代理人,将A医...

律师观点分析

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 刘荣广律师

一、案件基本概况

本案是一起因医疗机构临床思路狭窄、漏诊误诊外伤伤情,导致交通事故重伤患者丧失抢救时机死亡的典型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家属委托本律师团队作为诉讼代理人,将A医院诉至法院。案件历经两次司法鉴定、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最终法院采纳患方申请的重新鉴定意见,认定医院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且与患者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判决医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本案虽医院仅承担轻微责任,但在患者原发伤情极其危重、首次鉴定医院无责的不利局面下,患方通过程序维权推翻原有鉴定结论,成功获得医疗损害赔偿,对同类医疗纠纷案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二、诊疗经过与损害后果

原告之女龚某某因交通事故遭受钝性外力损伤,被朋友紧急送往被告A医院抢救。入院时,接诊医师仅依据表面症状作出初步诊断:1. 海洛因中毒;2. 低血容量休克;3. 缺血缺氧性脑病。随即采取气管插管、呼吸机辅助呼吸、建立静脉双通道补液、纳洛酮解毒、留置导尿管等抢救措施。

但患者病情持续恶化,始终呈昏迷状态,血压无法测及,体温不升。在此期间,医院未对患者进行任何针对性的外伤检查,未实施指尖取血查血常规、床旁B超等急诊可开展的基础检查项目。当日3时 50分,患者突发呼吸心跳骤停,经持续心肺复苏25分钟后仍无生命迹象,于4时15分被宣布临床死亡。

兴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明确鉴定意见为:死者龚某某因钝性外力致肝脏破裂、右胸腔积血约200ml、腹腔积血约1200ml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该尸检结论彻底推翻了医院关于"海洛因中毒"的核心诊断,证实患者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外伤导致的内出血,而非药物中毒。

三、案件核心争议焦点

1、A医院龚某某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

2、医院的过错行为与龚某某的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责任比例;

3、首次司法鉴定程序是否合法,能否作为定案依据;

4、患方已获得交通事故侵权赔偿后,是否仍有权向医疗机构主张医疗损害赔偿。

四、患方律师办案思路与过程

(一)精准锁定医院核心过错,奠定维权基础

接受委托后,代理律师第一时间调取并封存患者全部急诊病历,结合公安尸检报告进行全面分析,明确指出医院存在三项关键诊疗过错:

1、临床思路严重狭窄,存在根本性误诊:患者因外伤被送医,医院未首先排查外伤导致的内出血,反而在无任何实验室检查依据的情况下,主观臆断为"海洛因中毒",并以此为核心进行救治,完全偏离了正确的诊疗方向。

2、体格检查不全面,漏诊致命伤情:对于低血容量休克的患者,医院未进行全面的腹部查体、胸部查体,未发现肝脏破裂、右肺挫伤等致命外伤,丧失了早期诊断的机会。

3、未履行必要的检查义务,延误抢救时机:在患者血压持续为 0、休克症状无法纠正的情况下,医院未开展床旁B超、血常规等急诊必备检查,无法明确休克的真正原因,最终导致患者失去了开胸、剖腹止血的唯一可能。

4、病历记录不规范:急诊病历未按照规定精确到分钟,无法准确还原抢救过程的时间节点,违反了急诊病历书写的基本规范。

(二)抓住首次鉴定程序违法,果断申请重新鉴定

诉讼过程中,被告A医院申请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法院委托某某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该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仅认定医院存在"体格检查不全面、病历记录欠规范"的不足,但认为上述不足与患者死亡无直接因果关系。

代理律师审查鉴定程序后发现,患方在鉴定机构选择阶段已明确书面要求选择省外的鉴定机构,但法院仍委托了省内的某某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中心,严重违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鉴定程序存在重大瑕疵。据此,代理律师立即向法院提交重新鉴定申请书,详细阐述首次鉴定的程序违法性及实体结论的不合理性,最终获得法院准许,依法委托某某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重新鉴定。

(三)充分准备鉴定陈述,争取有利鉴定意见

重新鉴定过程中,代理律师向鉴定中心提交了完整的陈述意见,结合尸检报告和病历资料,逐条论证医院的过错行为与患者死亡的因果关系:虽然患者交通事故伤情严重,死亡率极高,但医院的误诊漏诊导致其未能接受针对性的止血治疗,使患者丧失了本就微小的存活机会,医院的过错行为是患者死亡的间接诱发因素。

某某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最终鉴定意见:A医院龚某某的诊疗行为有过错,其过错行为与病人的死亡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为诱发因素(相当于次要因素)。该鉴定意见成为本案扭转局面的关键证据。

(四)有力抗辩医院免责主张,明确赔偿责任

针对医院提出的"患者已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医院无需再承担责任" 的抗辩,代理律师明确指出:交通事故侵权与医疗损害侵权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二者的责任主体、过错内容均不相同。患者的死亡是交通事故原发损伤与医院医疗过错共同作用的结果,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医院不能因交通事故责任人已承担赔偿责任而免除自身的医疗过错责任。

五、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A医院在对龚某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临床思路狭窄导致误诊、病历记载不规范、未进行必要检查等过错,导致患者失去了微小的存活机会,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法院采纳某某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综合全案情况确定医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六、律师办案评析与典型意义

(一)尸检报告是医疗纠纷案件的"定海神针"

本案中,公安部门的尸检报告明确了患者死亡的真正原因是失血性休克,直接推翻了医院"海洛因中毒"的诊断,是证明医院存在误诊的核心证据。代理律师提醒,在患者死亡原因不明或医患双方对死亡原因有争议的医疗纠纷中,患方应在第一时间申请尸检,固定关键证据,为后续维权奠定基础。

(二)鉴定程序合法性是推翻不利鉴定的重要突破口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是医疗纠纷案件的核心环节,鉴定意见往往直接决定案件的判决结果。本案中,首次鉴定虽作出医院无责的不利结论,但代理律师敏锐发现鉴定机构选择违反当事人意愿的程序瑕疵,成功申请重新鉴定,最终获得了公正的鉴定意见。这提示患方在面对不利鉴定时,不应轻易放弃,应从鉴定机构资质、鉴定程序、鉴定依据等方面全面审查,寻找救济途径。

(三)医疗机构对危重患者仍负有全面诊疗义务

本案中,患者入院时病情已极其危重,但这不能成为医疗机构免除诊疗义务的理由。即使患者存活概率极低,医疗机构仍应按照诊疗规范进行全面检查、准确诊断和规范治疗。只要医疗机构的过错行为导致患者丧失了哪怕是微小的存活机会,就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这一裁判观点体现了《民法典》的过错责任原则,也对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四)多因一果情形下的责任划分应兼顾过错与原因力

本案属于典型的"多因一果"侵权案件,患者的死亡是交通事故原发损伤与医院医疗过错共同作用的结果。法院根据鉴定意见认定医院的过错为诱发因素,判决其承担30%次要责任,既考虑了原发伤情的决定性作用,也兼顾了医疗机构的过错程度,符合侵权责任的公平原则。同时,法院明确交通事故赔偿不影响医疗损害赔偿的主张,充分保护了患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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