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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民终930号416号

发布者:上官兰祥|时间:2016年06月08日|78人看过举报

案件描述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民终9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调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区。

法定代表人:元**,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系天津市**调味食品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王**,天津恒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官兰祥,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冰,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天津市**调味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1民初4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市***调味食品有限公司以已与被上诉人山东***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天津市***调味食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天津市***调味食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天津市***调味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代理审判员  于***

代理审判员  赵***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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