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蔡XX、黄X与被告新XX公司、王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原告蔡XX、黄X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合法民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XX、黄X撤诉。
案件受理费32205.74元,减半收取计16102.87元,由原告蔡XX、黄X负担。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蔡XX、黄X与被告新XX公司、王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原告蔡XX、黄X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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