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富蕴县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富蕴县XX公司以及原审第三人张XX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富蕴县人民法院(2019)新4322民初4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富蕴县XX公司于2019年12月18日以与上诉人富蕴县XX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富蕴县XX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富蕴县人民法院(2019)新4322民初44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被上诉人富蕴县XX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7,180元,减半收取13,590元,由被上诉人富蕴县XX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7,180元,减半收取13,590元,由上诉人富蕴县XX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