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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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保险律师咨询:别让_害群之马_拿走保险金:受益人故意伤害被保险人,受益权依法归零

作者:俞强律师时间:2026年08月15日分类:其他类型浏览:1次举报
2026-08-15

文/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俞强律师

俞强律师,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深耕保险诉讼与保险合规争议解决领域多年,专注处理各类保险纠纷案件,具备扎实的保险法专业功底与丰富的庭审实战经验。其熟悉保险公司理赔流程、合同条款细则及拒赔裁判规则,擅长拆解保险合同漏洞、识别理赔陷阱,精准应对各类复杂保险纠纷。

执业期间,主要承办重疾险、医疗险、意外险、寿险、机动车保险及企业财产险等各类保险诉讼案件,专攻保险拒赔、理赔纠纷、保险合同无效、免责条款争议、保险代位追偿等疑难争议案件。

俞强律师始终秉持严谨细致的办案风格,立足案件细节与司法实践,精准把控案件争议焦点,善于通过专业法律论证突破理赔僵局。凭借扎实的专业能力与务实的服务态度,赢得当事人的广泛认可与好评。

第一部分:揭示常见误区与痛点(现象分析)

一、开篇点题

许多保险消费者陷入一个危险错觉:只要在受益人栏写了名字,出险后保险金就铁定进该受益人口袋。尤其家庭成员互投时,大家想当然地认为"都是自家人,谁拿不是拿"。这种"名字即权利"的朴素认知,恰恰忽视一道冷峻红线——当受益人自己就是加害者时,法律会毫不犹豫剥夺其受益权,让其"竹篮打水一场空"。

二、剖析弊端

这一误区带来的危害是多层次的。

从效率原则看,许多理赔纠纷本可避免。受益人申请理赔时往往只交死亡证明、保单与关系证明,对受益人与被保险人真实关系、有无加害行为只字不提。待保险人调查或公安介入才发现涉嫌故意致害,案件瞬间从"给付型"升级为刑民交织的复杂争议,大量司法与当事人精力被无谓消耗。

从策略层面看,投保人、被保险人一方普遍缺乏对"受益权可被剥夺"的预判。他们既未在投保时审慎指定受益人,也未在家庭关系恶化时及时书面变更;更有人天真地以为"反正钱是家里的,谁拿都一样",放松了对家庭内部道德风险的防范。这种准备不足,本质是对人身保险"利他性"与"射幸性"的误读——保险非遗产赠与,而是以被保险人安危为标的的风险转移。

从规则与理念层面看,保险法设定受益权丧失制度,核心在于防范道德风险、维护保险制度纯洁性。人身保险以生命、身体为标的,若允许加害者从犯罪中获利,既违背公序良俗,更会刺激"为保险金而行凶"的恶行。法律因此设下不可逾越的闸门,让"害群之马"绝无可能获益。

第二部分:阐释核心观点(提出"新东西")

那么,正确的做法是什么?我们应当关注两个核心。

核心一:一处能直接击穿理赔僵局的"新事实"——受益人故意致害的客观证据

所谓"新事实",是指在理赔或争议阶段,利害关系人能够提交的证明受益人存在故意致害行为的客观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这一规定把"丧失受益权"的结论直接锚定在"故意致害"这一事实之上,无需等待刑事判决最终生效,也无需以保险合同解除为前提,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法律后果。

举一则改编示例:丈夫张某为妻李某投保高额寿险并指定自己为唯一受益人,后因婚外情谋财,在李某饮食中投毒致其伤残(杀害未遂)。家属报警,公安立案并调取购买与通讯证据。虽张某尚未定罪,保险人已可凭立案文书与初步证据,依保险法第四十三条主张其丧失受益权,将保险金向其余权利人(如李某法定继承人)给付。这一"新事实"让保险人从被动等刑事结果,转向主动依民事规则厘清归属,避免当事人陷入"刑民交叉"泥潭。

这一事实的具体形式包括:公安立案告知书、伤情鉴定与因果关系报告、受益人讯问笔录、监控与通讯记录等。关键在于证明"故意"而非"过失",及行为与损害的因果关联。

核心二:一个能颠覆认知的"新视角"——受益权丧失不等于保险合同整体失效

许多当事人(甚至部分法律工作者)误以为:受益人丧失受益权,整张保单就"废了",保险人可以全身而退、拒赔了之。这是严重的认知偏差。从高阶法律分析视角看,受益权丧失只是"特定主体"失去受领资格,保险合同本身的效力、保险责任并不因此消灭。保险金仍须给付,只是给付对象发生替换——由丧失资格的受益人,转向其他受益人、被保险人继承人或保单约定的其他权利人。

这一视角依赖扎实的保险法功底与逻辑拆解能力。再以示例说明:保单指定配偶张某与子女小张为受益人,张某故意致李某伤残丧失资格后,小张份额不受影响,仍按比例受领;若张某为唯一受益人,保险金作为李某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分配。保险人不能借"丧失资格"拒赔全部。懂得此视角,当事人便能精准狙击整体拒赔,把焦点拉回"谁有权受领"而非"是否赔付",保住绝大部分乃至全部保险金。

第三部分:构建系统方法论(从"低级阶段"到"高级阶段")

处理此类纠纷,必须完成一次升级:从"拿到保单就等赔款"的初级阶段,转向"精准识别受益权瑕疵、主动规划保险金归属"的高级阶段。以下四条原则可供参照:

一、投保即审慎指定,动态化管理受益人。把受益人指定视为"风险管理"而非"填表动作"。家庭关系、债务状况变化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批改申请书并经被保险人同意)变更受益人,避免把"潜在加害者"长期挂在受益人栏,从源头上压缩道德风险空间。

二、理赔阶段主动收集"故意致害"线索。利害关系人发现疑点,应第一时间固定证据:报警、留存医疗记录、申请伤情与因果关系鉴定,并向保险人如实反映,推动其依法作出受益权丧失认定,防止保险金流向不该拿的人。

三、区分"民事丧失"与"刑事定罪"边界。不必等刑事判决,可凭公安立案及初步证据在民事理赔中主张丧失;注意故意杀害未遂与既遂、故意伤害与过失后果有别,论证须精准。

四、善用"其余权利人"救济路径。丧失资格后,立即梳理其他受益人或继承人身份、准备关系与身份公证,确保保险金流入合法权利人账户;必要时由律师拟定请求权文书,避免保险人以"权利人不明"拖延。

第四部分:总结升华

回顾核心断言:受益人故意伤害被保险人,受益权依法归零——这一规则源于对道德风险痛点的洞察,是保险法守护公平的最后闸门。

在资源有限、追求效率的时代,人身保险纠纷正从"数量"(堆砌材料、泛泛主张)转向"质量"与"精准度"(识别受益权瑕疵、锁定权利人)。唯有精准,才能震慑道德风险、保障真正权利人利益。

这要求我们像工匠一样雕琢每一份保单的受益人安排,像战略家一样规划每一次理赔攻防,让专业行动成为推动保险诚信的砝码。

精准识别,方能让保险金回到该回的人手中;冗繁无据,只会让正义在程序里空转。

• 教育背景: 北京大学 法学院 法律硕士 同时具备证券、基金从业资格等金融类资质 联系方式:13918...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47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金融证券、公司法、合同纠纷、知识产权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1310120********47 房产纠纷、金融证券、公司法、合同纠纷、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