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是翻译,两件事的结局截然不同:一位笔译译者把外文著作逐句译成中文出版,被转载后起诉侵权,法院支持了赔偿;另一位同声传译员在峰会现场的翻译被录音整理成文字稿,被某平台拿去转载,他去维权时却被告知“现场口译算不上作品”。为什么一个能赢、一个悬?差别就藏在“翻译作品”这四个字的门槛里。
先看法律坐标。《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五项规定,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第十三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人、翻译人、注释人、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也就是说,翻译形成的成果确实可能成为受保护的“演绎作品”,但它有一个前提——必须先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问题就出在“作品”这个前提上。中间放一个改编案例:资深译员老林在某国际论坛上做同声传译,把一场英文演讲即时译成中文,会场有全程录音录像。会后一家媒体拿到录音,把老林的现场翻译整理成文字稿,刊登在公众号上,既没署名也没付酬。老林起诉主张侵害其翻译作品的著作权,对方辩称“同声传译只是即时口译,是临时产物,不构成作品”。(改编案例,人物与细节已做脱敏处理)这个案子最后没有走到判决,双方以和解收场,但它把这道门槛摆在了所有人面前。
「翻译作品受保护的本质是“独创性”三个字:不是“翻没翻”,而是“翻得有没有创造性表达”——机械的逐词对应不是作品,融入译者智慧的组织与表达才是。」
一、现场口译算不算“作品”,看三个条件
著作权法第三条给作品下了定义: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用这个定义去检验同声传译的现场版,要过三道关:
独创性关:口译不是简单的词语替换。好的同声传译要处理语序重排、术语选择、句式重构、文化信息转换,译者在极短时间内完成的这些智力安排,具备独创性空间。但如果是生硬的逐词直译、毫无加工,则很难被认定为作品。
形式关:作品须“以一定形式表现”。同声传译如果只是现场说出口、说完即逝,没有录音、没有文字稿,很难证明“表达”被固定下来;一旦形成录音带、文字稿等有形载体,就跨过了这道门槛。
来源关:翻译作品依附于原作品。即便译者的翻译构成演绎作品,他行使著作权时也不得侵犯原作品著作权人的翻译权——如果翻译本身未经原作者许可,翻译者能主张的权利是有限度的。
用这三道关去对照老林的案子:他的翻译处理了大量专业术语和句式重构,具备独创性;会场的录音录像把表达固定了下来,形式关也过了;唯一有争议的,是他翻译那场演讲是否获得原作者许可。这正是这类案件最微妙的地方。
再把“笔译作品”和“同声传译现场版”并排对比,差异会更直观。笔译作品经过推敲修改,表达完整、逻辑严密,独创性几乎没有争议;同声传译现场版受时间逼迫,带有口语化、即时性特征,独创性的认定空间相对更窄。但“更难认定”不等于“不能认定”——翻译的智力含量不取决于速度,而取决于译者在转换过程中留下了多少自己的表达痕迹。近年裁判思路也越来越倾向“实质判断”而非“形式判断”:只要是译者的创造性成果,不是机械对应,就有被认定为作品的可能。
二、想打这场官司,先算清三笔账
如果你是准备维权的译者或权利人,动手之前把三笔账算清楚:
第一笔:权属账。 先确认你的翻译成果归谁。受聘于会议主办方或翻译公司的口译,可能构成职务作品或委托作品,权利归属按合同或法律规定确定;没有书面约定的,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九条,委托作品权利归受托人。自由译者自己接单、自己完成的口译,权属相对清楚;一旦涉及单位委派、主办方付费,就要先翻合同。权属不清,起诉资格都是问题。
第二笔:独创性账。 这是胜败手。把口译录音与“可验证的直译版本”并排对比,证明你的翻译在语序、术语、句式上付出了创造性劳动;同时收集听众评价、业内认可、翻译难度说明等佐证。独创性证明得越充分,作品定性越稳,赔偿计算的底气也越足。
第三笔:成本账。 这类案件的不确定性比普通文字作品高,因为“即时口译是否构成作品”在裁判尺度上并不统一。诉讼费、律师费、时间成本都要摊进去算。如果对方的转载行为同时侵害了原演讲者的权利,有时可以联合原权利人一起主张,分摊成本、提升胜算。
俞强律师提醒:对专业译者来说,最稳妥的做法不是等侵权发生了再论证“我的口译是不是作品”,而是在源头固定权利——重要场次的翻译主动录音、留存底稿,涉及委托关系的先签书面合同约定权利归属,需要翻译他人作品时先取得原著作权人许可。对已经准备起诉的译者,把“独创性”和“固定形式”两件事的证据准备充分,现场版同样有资格被认定为受保护的翻译作品。翻译的尊严,一半靠专业,一半靠证据,两者缺一不可。
【俞强律师简介】
俞强律师,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长期专注民商事争议解决,深耕合同纠纷、房产婚姻、债权债务、公司股权等领域,执业以来代理数百起诉讼案件。俞律师善于从复杂案情中抓取关键证据、制定务实诉讼策略,办案严谨、注重实效,始终以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执业信条。
俞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