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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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中介合同纠纷律师:中介虚假宣传导致买家损失中介该

作者:俞强律师时间:2026年08月04日分类:其他类型浏览:6次举报
2026-08-04

中介虚假宣传导致买家损失,中介该全额赔偿吗

小琳怀上二胎后,想换一套学区房。某中介带她看了一套宣称"对口全市顶尖小学、学位从未占用"的房子,还拍胸脯保证"业主满五唯一,税费很低"。小琳信以为真,很快签了购房合同并支付了中介费。半年后孩子到了入学年龄,她去教育局一查,才发现这套房的学位早在三年前就被原业主用过,根本无法再入读;更糟的是,房屋并非"满五唯一",契税、个税比中介承诺的多出近二十万元。小琳找到中介,对方却说"宣传仅供参考,最终以政策为准",拒绝赔偿。

案情引入:一笔本可避免的损失

小琳的遭遇并非个例。在二手房交易中,中介为促成交易,常对房屋学位、税费、房龄、抵押状况作夸大或虚假表述。买家基于这些表述作出购买决定,事后发现与事实不符,便产生"中介该不该赔、赔多少"的争议。这个案子里,中介的两处关键承诺——学位未占用、满五唯一——都直接影响了小琳的缔约决策和交易成本,性质上已超出一般推介,构成具体的事实陈述。

这类纠纷之所以高发,是因为房屋价值大、买卖双方信息高度不对称。普通买家很难凭肉眼判断学位、抵押、税费,天然依赖中介提供的专业信息。一旦中介把"推介"变成"保证",买家就容易踩坑。更现实的是,中介费往往按房屋总价比例收取,金额不小,买家当然希望"花了钱就买个放心",这与中介事后"宣传仅供参考"的免责说辞形成尖锐对立,矛盾由此激化。

争议焦点:中介要全额买单吗

争议集中在三点:第一,中介的口头宣传是否构成合同义务;第二,中介应否对全部损失负责;第三,买家自己有没有责任。许多买家朴素地认为"你说了就得认,损失全赔",而中介则惯以"仅供参考"推卸。法律上,这三点都有明确回应,结论并非简单的"全赔"或"不赔"。

普法小课堂:虚假宣传与夸大宣传不是一回事

要主张中介赔偿,先得区分"主观评价"和"客观事实陈述"。中介说"小区环境优美、采光不错",属于推介中的主观形容,难以据此索赔;但说"学位从未占用、房屋满五唯一",则是可以查证的事实陈述,一旦虚假,就踩中了赔偿红线。买家维权时,应聚焦后者,把精力放在能证伪的客观承诺上,而非泛泛的"感觉被忽悠"。同时要注意,中介的赔偿责任以"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为前提,若是信息滞后、非其明知的误差,认定责任会更谨慎。

法律分析:权利与义务的对等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规定,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小琳案中,中介对学位、税费的明确承诺若与事实不符,即违反如实报告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已收的中介费应当退还。

关于赔偿范围,《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但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损失。这意味着中介并非对所有后果"全赔"——例如房价波动等间接损失,往往超出可预见范围,难获支持;而中介费、因虚假承诺多支出的税费等直接损失,则在赔偿之列。

此外,《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明确,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介未按如实报告义务履行居间服务,买家可据此要求退还已付报酬并索赔实际损失,这是最基础、也最常被法院支持的请求权基础。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按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金额为价款或服务费用的三倍,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当中介的虚假宣传构成欺诈时,买家可主张惩罚性赔偿,但房屋买卖中介服务是否当然适用消法,各地裁判口径不尽一致,需结合当地司法实践判断。

买家并非毫无责任。《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学位、税费这类事项,买家完全有能力也有义务向教育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核实,轻信宣传而未核实的,法院通常会认定买家存在一定过错,从而相应减轻中介的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不是全赔,但绝非不赔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多个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纠纷判决,法院的主流处理是:认定中介违反如实报告义务,判令退还中介费,并赔偿买家因虚假承诺直接支出的额外成本,如多缴税费、必要查询费用;但买家未尽合理核实义务的部分,由买家自行承担,中介不承担"全额赔付"。少数情节恶劣、中介蓄意欺诈的案件,法院支持了买家依消法主张的惩罚性赔偿。可见,法律既不让中介借"宣传仅供参考"逃避责任,也不让买家把本应自行核实的风险全数转嫁。

对买家而言,裁判传递的信号很清晰:你可以信赖中介的专业服务,但不能放弃自己作为交易主体的核实义务;对中介而言,"宣传仅供参考"不再是免责金牌,白纸黑字的承诺终要兑现。这种责任划分,恰恰是二手房市场诚信运行的基石,也让每一次"看房下午"少一点陷阱、多一点安心。

实务建议:把口头承诺"钉死"在纸上

第一步,凡关涉学位、税费、抵押、户口的关键承诺,务必写进合同补充协议或中介服务确认书,口头说的话留不下证据,事后很难举证。

第二步,自行核实再签字。学区资格去教育主管部门查询,房屋是否查封、抵押去不动产登记中心查册,名下套数及税费去税务窗口测算,别把中介的话当作唯一依据。

第三步,保留宣传材料。中介门店海报、带看时的录音、微信聊天记录都是证据,发生纠纷时至关重要,越早固定越有利。

第四步,受损及时主张。发现虚假宣传后,先发函要求中介说明并赔偿,协商不成尽快起诉,避免超过三年诉讼时效导致权利休眠。

第五步,选对维权路径。可向住建部门、中介行业协会投诉,也可直接起诉;若涉及群体性虚假宣传,关注是否有刑事立案或行政处罚,行政认定为民事索赔提供有力支撑。

法律箴言

承诺落到纸上才作数,核实过的事实才可靠;把信任交给证据,而不是交给一张能说会道的嘴。

关于作者

俞强律师|股权纠纷律师|专注民商事二审、再审、抗诉和申诉案件的争议解决

? 介绍: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15年执业经验,代理600+案件;领域:公司股权/合同/金融与资管/商事犯罪等纠纷,专注复杂疑难案件的二审、再审和抗诉、申诉案件。

? 社会职务: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学生校外实习导师

上海市律师协会证券合规与纠纷专业委员会委员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实务导师

• 教育背景: 北京大学 法学院 法律硕士 同时具备证券、基金从业资格等金融类资质 联系方式:13918...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47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金融证券、公司法、合同纠纷、知识产权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1310120********47 房产纠纷、金融证券、公司法、合同纠纷、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