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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湖区某卫浴某某路经营部与李某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0年01月03日 | 发布者:张国铁律师团队 | 点击:374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西湖区某卫浴某某路经营部与李某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审理法院: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案  号:(2019)赣0103民初10544号案件类型:民事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裁判日期:2019-12-0


西湖区某卫浴某某路经营部李某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9)赣0103民初10544

案件类型: 民事

案  由: 买卖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 2019-12-02

法  官:  李娜

审理程序: 一审

原  告: 西湖区某卫浴某某路经营部

被  告: 李某保

原告代理律师: 万齐仁 [江西瀚友律师事务所] 万宇涛 [江西瀚友律师事务所]

 

审理经过

原告西湖区某卫浴某某路经营部与被告李某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1021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湖区某卫浴某某路经营部的委托代理人万齐仁、万宇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保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西湖区某卫浴某某路经营部与被告李某保之间签订的《喜盈门(南昌)建材家居广场商户销售合同/缴款单》,不违反法律规定,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按约交付了货品,则被告应在收到货物后向原告支付货款,但被告未按约定支付货款,应承担违约责任。据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27000元及自20182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的违约金,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某保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李某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西湖区某卫浴某某路经营部支付货款27000元及利息(以27000元为基数,自20182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0元,减半收取计270元,由被告李某保负担,随上述款项一并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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