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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C(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胡淑芬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5日 33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C(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双民二初字第1043号
原告A,农民,
委托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农民,
被告A(被告B之妻),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A与被告B、C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A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A、B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A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起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对被告B、C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A负担,
审 判 员  A求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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