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拆迁律师高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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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土地纠纷行政诉讼工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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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第二届律师辩论赛四辩高飞律师总结陈词

发布者:安徽拆迁律师高飞律师|时间:2019年07月15日|分类:债权债务 |768人看过

    合肥市第二届律师辩论赛于2019年7月13日举行,高飞律师作为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辩论二队四辩参加了首轮比赛,就“未实际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展开了激烈辩论。本场比赛国恒二队为反方,其中高飞律师作为四辩获得了本场比赛的“优秀辩手”。以下为辩题内容及四辩总结陈词。

         

辩题1——初赛7月13日上午(A1-B4)

    张某系A有限公司工商注册登记股东。张某于2019年6月18日发现工商登记网站显示自己已经不再是A公司股东,随后向某法院起诉主张未经其签字的《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议纪要》无效。

    经庭审查明,《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议纪要》均不是张某本人签名;同时查明,张某的股东出资金系A公司财务支付通过验资,其未实际出资,公司章程上的张某名字不是本人签署,平时也未参加过股东会议、未参加过分红。A公司辩称张某不具有股东资格。

    正方:张某的主张应当获得法院的支持。

    反方:张某的主张不应当获得法院的支持。

四辩总结陈词

我们认为,张某主张转让无效和会议纪要无效是不能成立的。

面对张某这种情况,公司该怎么办?设立时不签字、没有认缴出资的意思表示、不参加股东会如同僵尸股东,公司如何正常运转,哦对不起,张某连僵尸股东都不是,因为他压根就没有股东资格,对此我方辩友已充分论证,但是他却实实在在登记再股东名册上。当然作为法律人,我们不能说伪造签名的行为是正确的,也是坚决谴责的。但是根据公司法22条规定,只有股东才能提无效之诉,张某没有股东身份即不存在原告主体资格,法院应驳回张某起诉。

为了防止对方辩友说反方只会拿股东资格来说事,鉴于本案审查的是合同无效的请求,就让我们来一一大胆假设,即使赋予张某股东资格,这股权合同就无效了吗?答案是否定的。

合同无效的一个必要前提是什么?那就是合同必须成立,随后才有无效的可能性。本案中,股权协议签的是虽然张某的名字,但是是伪造的,张显然也不存在出售股权的意思表示。民法总则130条规定了只有真实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为才能成立,而只有成立后,才存在无效的可能。张某对他的股权没有转让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股权转让协议压根没有成立,何来无效之说呢?这让法院如何裁判,显然,只能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为了防止对方四辩再强调构成无权处分,让我们在往前试探一步,即使构成无权处分,合同就无效吗?答案依然是:no!。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以没有处分权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那再疯狂的试探一大步,即使构成无权处理,合同无效吗?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一条、合同法48条规定,善意相对人可以要求无权代理人履行债务,履行债务前提是合同成立才能履行合同中的债务啊,只是合同效力不及于被代理人即张某。

好吧,还是驳回诉讼请求。

好,即使张某有股东责任,公司股东会议纪要就是无效吗

张某没有签字的行为并非决议内容问题,会议纪要仅仅是记录下同意张某转让股权,为程序性问题,不符合22条规定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因此不管《会议纪要》能否等同于《会议决议》都不产生无效的问题。

也许对方也许辩友会换个角度说,张某 明明昨天还在公司名册上登记着,分红一分钱也没拿到,突然今天发现他在公司里什么都没有了,甚至觉得天都是灰,张某的权益被严重侵害,这时候他的诉请都得不到支持。公平正义何在?法律人的道德何在?

但是我想说,本案转让协议、会议纪要没有被认定无效,张某就没有救济权了吗?在假设赋予张某股东资格的前提下,他完全可以通过起诉确认股权转让合同不成立,撤销会议纪要、起诉恢复股权登记至其名下,至于分红,他也完全向公司另行主张啊。但是,他错列了诉请,换来的只能是败诉。

对于像这样的疑难复杂案件,如何破题、如何确定诉讼请求,我相信在座的各位专家律师同仁,一定也遇到过这样的情形,一个字、一个标点的分析,找判例、找条文、找解释、找纪要,为的是什么?为的就是对案件能够一针见血的剖析,为的是能够拨开云雾见天日!为什么律师从不加班,因为从不下班!为的就是在帮助当事人拿到判决时,不因错列诉讼请求而悔恨!

高飞律师,中共党员,安徽大学法学硕士,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合肥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合肥市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合肥市维权十佳律师,第四届安徽省优秀青年律师推荐人选,安徽电视台年度优秀律师,合肥市工会职工律师法律援助志愿团、安徽电视台维权律师团成员。专注大型、疑难行政、民事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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