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路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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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被告两次开庭都不到庭,法庭缺席判决离婚

发布者:田路路律师 时间:2025年02月18日 2105人看过 举报

2025-02-18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甲(原告)与乙(被告)于2016年2月开始同居生活,并于2017年7月25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育有两子:长子丙(2017年3月5日出生)和次子丁(2019年12月9日出生)。由于双方婚前了解不深,婚后因家庭琐事多次争吵,夫妻感情逐渐破裂。2022年3月7日,甲曾向A法院起诉离婚,但A法院于2022年3月30日作出判决,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准离婚。此后,双方继续分居,感情未得到改善。2024年8月23日,甲再次向A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决双方离婚,并要求两子均由乙抚养,甲享有探望权。

判决结果

A法院经审理后认定,甲与乙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双方离婚。婚生子丙和丁均由乙抚养,甲自判决生效次月起每月15日前支付当月子女抚养费每人每月650元,直至两子年满十八周岁止。甲享有对两子的探望权,探望的时间、地点及方式由双方自行协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乙承担。

案件分析

  1. 感情破裂的认定
    甲与乙的婚姻关系中,双方因婚前了解不足,婚后因家庭琐事频繁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甲曾于2022年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继续分居满两年,且感情未有任何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因此,法院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

  2. 子女抚养问题
    双方育有两子,目前均随乙生活。法院综合考虑子女目前的生活环境和甲的经济收入,认为由乙抚养两子更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甲虽不直接抚养子女,但需支付抚养费,每人每月650元,直至两子年满十八周岁止。同时,甲享有探望权,具体探望方式由双方协商。

  3. 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
    甲主张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乙也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无法查清。因此,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暂不予处理,如有争议,双方可另行主张。

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感情不和导致离婚的案件。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进行了认定。在子女抚养问题上,法院充分考虑了子女的实际生活状况和甲的经济能力,作出了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判决。同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的处理,法院采取了暂不处理、另行主张的方式,既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避免了因证据不足导致的误判。

本案提醒当事人,在婚姻关系中,应注重婚前了解和婚后沟通,避免因琐事引发感情危机。一旦感情破裂,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离婚及相关问题,同时要充分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


田路路律师,三级律师,毕业于淮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法学系。田律师具有多年的基层法律工作经历,在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交通事故...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安徽-阜阳
  • 执业单位:安徽京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41220********19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民间借贷、工程建筑、刑事辩护
安徽京阜律师事务所
1341220********19 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民间借贷、工程建筑、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