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被告均从事客运业,2019年4月2日9时许,被告王某在武昌区A客运站附近,因拉客问题与原告邵某清发生纠纷,被告将原告打伤。原告受伤后到武汉市某医院住院治疗6天,出院诊断为:1、鼻骨骨折;2、鼻出血;3、鼻中隔偏曲;4、声带肿物。原告为此支付门诊费及住院费共计3009.61元。8月13日,武汉市公安局某派出所委托某司法鉴定所对原告损伤程度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轻微伤。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840元。
庭审中,本院询问原告是否申请损害后果的司法鉴定,原告表示不申请。
裁判结果
一、被告王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邵某清各项损失共计3156.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