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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的,驳回起诉

发布者:田波律师|时间:2020年03月23日|分类:合同纠纷 |130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上诉人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追索模具及分红款,在诉讼中对方申请对送货单上的笔迹进行鉴定,鉴定结果发现签名笔迹与本人不符,一审据此认为上诉人的主张没有证据支持,并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不服提起上诉后,认为冒用签名骗走模具的行为涉嫌诈骗,于是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得到受理,代理人将公安机关出具《立案告知书》作为二审新证据提交给法院。二审法院据此认为,由于本案与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均系基于被告是否已收取原告公司的案涉模具这一法律事实,而在案涉送货单(三份)上签“韦某”并提走案涉模具的人员是否被告公司名为韦某的员工,该提货人员是否被告公司员工,其提货行为是否被告公司的意思表示,被告公司是否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原告公司案涉模具的行为等,均与公安机关所处理的刑事案件相关联,属该局刑事侦查范围,故本案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关于“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关于“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之规定,本案应裁定驳回起诉。

  该案后续还面临公安侦查、另案起诉等一系列繁琐的法律程序,该案对合同交易人的启示是,日常交易中的送货单最好要求对方相熟的工作人员面签,并及时与对方进行盖章对账等结算工作,避免出现本案中对方不承认送货单人员签名的困境,导致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利益时,因证据问题败诉或长期诉讼的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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