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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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所能否承包给外人经营?

发布者:田波律师|时间:2022年03月18日|分类:综合咨询 |67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中,我方委托人为某诊所,该诊所与某自然人签订有《药房承包合作协议书》,约定某自然人按照药品管理法规定自行采购并出资负责诊所所有药品,而诊所所采购药品的合同相对方均为诊所,而非该自然人。该自然人虽然有药学大专毕业的毕业证,但无药品销售许可证。诊所的药品虽约定由该自然人自行采购,但采购过程中需要以诊所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和履行义务,属于变相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为。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第二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诊所与自然人签订的协议发包、承包药房的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药房承包合作协议书》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该案的启示是,在代理涉及有执业许可管理要求的行业案件中个,要辨别合同是否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合同无效与合同解除的处理规则大有不同,解决了合同效力问题,才不会导致诉讼方向出现策略性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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