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律师代理施工单位起诉发包人支付工程款,该案中施工单位与发包人就案涉工程进行过对账,并签署有书面的对账文件。在一审中,发包人认为对账文件上的工程款数额与实际不符,申请对工程款进行司法鉴定。
律师认为,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双方签署的涉案对账文件已明确对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发包人在一审诉讼中又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相当于违背了双方已经达成的结算协议,故不同意对此进行司法鉴定。
一审法院采信了我方观点,以双方对账确认的数额作为依据进行裁判。发包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后,二审判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的启示是,如果对工程款数额有异议的,不要轻易签署对账文件,否则,日后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时,法院不会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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