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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中装修损失未申请司法鉴定的处理模式

发布者:田波律师|时间:2022年03月18日|分类:综合咨询 |33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作为租赁合同纠纷,律师代为出租方应诉。本案中,出租方确认交付给承租方的物业为毛坯状态,承租方对物业进行了装修,但承租方提交的装修单据无法具体指向承租物业,一审时承租方申请了对装修款价值进行司法鉴定,但后因故又撤回了该司法鉴定申请,导致没有具体的装修费数额。

    从公平原则出发,一审法官以酌定形式判令出租方向其支付装修费6万元。出租人对此不服,认为承租方撤回司法鉴定申请,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并据此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也从公平原则出发,判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从该案中得到的启发是,如果承租人确实有投入装修的,即使其撤回司法鉴定申请,法院也可以公平原则对装修费进行酌定,即司法鉴定结论并非判决的必需要件。毕竟,民商事案件中法官不得拒绝裁判。同时,该案也提示承租方,如果能进行司法鉴定的,尽量申请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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