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中律师代理被告房地产开发商,原告作为小业主,起诉要求退还“双合同”模式下向开发商支付的装修款,但没有诉求解除商品房销售合同。
律师在该案代理中,认为小业主与开发商虽然签订了商品房装修协议,但从案涉房屋的销售推介及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装修协议的过程来看,该装修协议中约定的装修款实际上应为案涉房屋价款的一部分。由于小业主与开发商所签订的装修协议是为了规避相关的政策,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故为无效合同,不能产生约束力。双方当事人隐藏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商品房装修协议》与《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共同构成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带装修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案涉房屋交易总价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价款与装修价款之和。其在本案中并未主张解除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其单独要求返还已交付的首期装修款及相应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一审法院采信了律师的观点,一审判令驳回小业主的诉讼请求,小业主不服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