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委托人李某的汽车申请向主管行政机关核发环保标志,但该车辆未能通过年检,该行政机关据此拒绝核发环保标志,李某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必须通过年检补正行驶证后才能换发绿标。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委托律师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在《答复》中认为上诉人必须取得交警部门在其行驶证副页上的签注检验记录,才符合换发环保分类标志的条件,属于法外增设发放环保分类标志的条件,被上诉人的该主张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因该次检测所产生的法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至同年11月已届满,再判决被上诉人履行换发有效期至2014年11月的环保分类标志的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故依法应确认被上诉人未依上诉人的申请换发环保分类标志的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