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晓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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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河南金年华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合同纠纷公司法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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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办案例:如何实现排除执行?

发布者:温晓锋律师|时间:2021年03月30日|分类:合同纠纷 |42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分析:如何实现排除执行

案件的基本情况:出卖人与买受人与2015年7月16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出卖人将案涉房屋以45万元出售给买受人,双方约定分三次付款,付款完成后,出卖人与买受人办理变更手续。2016年3月,买受人将涉案房款缴纳完毕后,要求出卖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出卖人因自身情况恶化,导致无法按照不动产中心的要求缴纳房款到存量房账户内,于是出卖人考虑到其与买受人的的亲姐弟关系,通过赠与的方式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双方在不动产中心又签订了标的为500元的房屋买卖合同。后出卖人的债权人通过诉讼程序撤销了出卖人与买受人在不动产中心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这直接导致买受人的实际利益受损。买受人为排除执行,随提起确认2015年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律师点评: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并且实际占有不动产等是排除执行的重要条件。因此打赢合同之战是实现排除执行的重要手段之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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