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世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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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云南汪世勇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股权纠纷法律顾问保险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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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者:汪世勇律师|时间:2022年06月24日|分类:合同纠纷 |9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某某肉铺由汪律师代理;

被告X公司委托严XX为其代理人,代表被告参加云南澜沧江某某开关站(里底、乌弄龙共用)土建工程施工(土建、消防装修工程)的投标工作、合同谈判及签署、履行合同、办理结算等与此有关的一切事宜,委托期限自2017年11月7日至工程施工结束止。后被告顺利中标,严XX代表被告对工程进行全面管理和施工,经与原告协商一致,由原告向被告提供猪肉,2017年11月19日开始至2018年7月6日止,货款累计123,336元,在供货期间,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0,000元,欠付93,336元,2018年8月30日,经严XX与原告结算,并出具结算单据,内容为:2017年12月份至2018年7月6日止合计欠猪肉款123,336元,已支取现金30,000元,总计93,336元。原告认为:1.被告X公司授权严XX委托处理云南澜沧江托XX开关站建设项目相关的一切事务,并出具《授权委托书》,严XX购买案涉货物的行为服务于该工程建设,属于合同履行范畴,是严XX正常履行代理权限范围内的行为,法律后果应由X公司承担。2.原告提交《销货清单》《结算单》证实严XX本人及财务人员沈XX对送货单据进行核对结算,严XX于2018年8月30日向原告出具《结算单》,确认托巴电站开关站2017年12月至2018年7月合计欠原告猪肉款93,336元

原告提交证据2《授权委托书》一份,该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应予认可,原告主张的证明内容合法有据,应予采纳;

裁判结果


由被告曲靖市X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月内向原告XX猪肉铺支付猪肉款93,3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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