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是指依法取得有关建筑工程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运用建筑学理论和技术,对涉及诉讼活动的建筑工程质量、材料和安全等与建筑工程相关的专业性问题进行鉴定与判定,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根据《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施工企业对于存在以下情形的鉴定报告,可申请重新鉴定:
(1)鉴定机构、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2)鉴定材料有虚假,或者原鉴定方法有缺陷的;
(3)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而对其鉴定结论有持不同意见的;
(4)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5)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6)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7)有证据证明存在影响鉴定人准确鉴定因素的;
(8)同一案件具有多个不同鉴定结论的;
(9)其他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推翻的;
(10)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施工企业认为存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重新鉴定的,应及时提出重新鉴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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