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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

发布者:郭庆梓律师|时间:2021年06月10日|分类:律师随笔 |183人看过举报

交通事故发生后,双方签订协议时,受害人对自身的伤情并不完全知情,以致于后期产生数额较大的医疗费用及其他损失,比如伤残赔偿金、二次医疗费等。


这种情况属于重大误解下签订的协议,该协议可以撤销。受害人仍然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
 
受害人意识不清下的和解

夫妻二人骑二轮摩托车与一辆三轮车相撞,造成妻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三轮车驾驶员负主要责任,骑二轮摩托的丈夫负次要责任,妻子不负责任。事发后,妻子被送往医院治疗。受害人经济困难,且医院建议转院治疗,而三轮车驾驶员不同意转院,并提出一次性了断的调解方案,于是,三轮车驾驶员与受害人丈夫达成了“由三轮车驾驶员一次性赔偿受害人各项费用共计15000元、后期治疗费和取钢板费用与三轮车驾驶员无关”的和解协议。后受害人转院继续治疗29天,花去医疗费3万多元,其伤情评定为十级伤残。受害人以和解协议存在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为由,将三轮车驾驶员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协议,判令三轮车驾驶员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9137元。
受害人的丈夫和三轮车驾驶员签订和解协议时,受害人尚在昏迷状态,对于自己伤情的严重程度以及可能产生的医疗费用并没有一个确切的估计,协议第二条还明确提出“后期治疗费用、取钢板费用与王某无关”,可见三轮车驾驶员对后期的治疗费用也是明知的。协议的赔偿金额连医疗费都补偿不了,并且遗漏了伤残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费用。所以这份协议存在重大误解,并且显失公平应当被撤销。
和解时轻微表皮擦伤而实则内伤

李某骑二轮摩托车与骑自行车的宋某在乡村路口发生碰撞,造成宋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主要责任,宋某负次要责任。宋某被立即送往医院进行检查,未发现有任何不良反应,便进行简单包扎处理。在交警部门协调下,宋某与李某当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李某赔偿宋某医疗费400元,今后双方不得再起纠纷。当日晚,宋某回家后开始头晕,又再次到医院急诊,经诊断为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宋某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用6000余元。宋某诉至法院请求李某赔偿事故损失。
双方签订协议时,宋某对自身的病情并不完全知情,属于重大误解情形下签订的协议,该协议可撤销,宋某可以要求李某赔偿事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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