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提取微信信息作为证据使用时,应注意如下几点:
第一,确认微信使用人的身份。首先对使用人的“详细资料”页截屏保存,注意该使用人的微信号是否为手机号码或与该号码进行了绑定,如果微信号即为手机号码或已与该号码绑定,因为手机号码实名制的推广,证据的证明效力将提高。
第二,微信头像是否为该微信号使用人的照片。由于目前微信的头像图片可随意设置,并未要求与真实身份一致,因而使用情况可谓是五花八门,有本人照片、孩子照片、动物图片、风景图片等等,但如果头像为本人的照片,则对以后证据的认定更为有利。
第三,微信头像是否与聊天信息里传播的图片、当事人朋友圈发布的图片一致。如果头像设置为本人照片,且在聊天记录中传播的图片或在朋友圈中发布的图片与本人照片一致,那么微信使用人的身份更容易关联。
第四,保持微信聊天记录的完整性。因微信聊天内容容易被部分删除,而造成断章取义,无法反映当事人的完整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应保持微信聊天记录的完整性,注意不要误删或部分删除。
第五,收集朋友圈发布的信息。如果朋友圈发布的文字、图片、音视频等信息可以与所诉之事相互印证,则应注意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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