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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拘禁、高利转贷涉恶案件成功打掉两个罪名

发布者:万利律师 时间:2019年08月15日 410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鄂州市鄂城区XX指控:

2014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宋X纠集卢X、张X、肖X1、刘X1等人在一起,形成“恶势力”团伙,在鄂州市鄂城区分别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拘禁、高利转贷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014年初至2016年初,被告单位某公司当时的法定代表人宋X以需要资金周转等为由,以承诺支付高额月息作为回报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李X1、韩X2、徐X1、黄X1、李X2、肖X2、朱某、张X2、徐X2、伍某、金X、张X1等12人系收资金共计人民币356.5万元,用于经营某公司、支付借款利息等。期间,宋X支付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124.37万元。

二、非法拘禁罪

2015年6月的一天15时许,被告人宋X在本市古楼街某投资公司内向被害人乔X索要债务,乔同意将其位于本市文松花园的房产过户给宋用于抵押债款。宋X为确保乔X办理过户手续,遂指使被告人肖X1、刘X1将乔带至本市东XX美丽华宾馆内,采取轮流看守的方式,限制乔的人身自由,至次日8时许,肖X3刘再次将乔从上述宾馆带至某公司后离开。至乔X将上述房屋过户到送的朋友陈X1名下后,宋XX乔离开。

2016年7月8日11时许,被告人卢X在本市古楼街某投资公司内向被害人明X索要其丈夫宋X的债务未果,遂逼迫明X找人作出担保,不让明离开公司,直至同日23时许,在明X的朋友陈X2作出担保后才放明离开。同年9月的一天15时许,因明X仍未还款,卢X再次在上述公司内向明索要上述债务,并指使被告人张X对明实施殴打,直至同日19时许,明X将其车辆抵押给卢,卢才放明离开。

三、高利转贷罪

2016年1月的一天,姜X1向被告人宋X提出借款人民币150万元,约定月息4分。宋X为谋取高额利息,遂与祝某协商借用鄂州市XX公司(以下简称澳多公司)资质,以宋登记在陈X1名下两处房产作为抵押物,向XXX贷款360万元。同时宋由于资金不足让陈X1先行垫付姜X1借款中的人民币105万元,上述贷款发放后,宋实际取得所贷款中的人民币100万元,随即归还陈X1上述垫付款中的人民币80万元。姜X1陆续支付宋X利息共计人民币12.8万元。

四、违法事实

(一)2016年9月6日,被告人宋X在本市古城XX公司内,与被害人阮X代理的民事案件是否需要撤诉产生分歧,双方发生争吵,宋殴打阮的头部。

(二)2016年10月18日,被告人卢X在被害人方X位于本市畔山康城的办公室内,为向方X索要其丈夫宋X的债务,双方发生争吵,卢殴打方的脸部。

(三)2016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宋X、卢X在本市XX龙酒店杨某的办公室,为向被害人卫X索要用于抵押债务的房产,双方发生争吵,宋将上述办公室内的烟灰缸损坏。

(四)2017年1月3日,被告人宋X在被害人方X位于本市畔山康城的办公室内,因向方X索要债务,双方发生争吵,宋殴打方,致对方入院治疗。

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上述事实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及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某公司及其直接负责人宋X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较大,对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宋X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宋X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反所得数额较大,对宋X应当非法拘禁罪、高利转贷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宋X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卢X、张X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以被告人肖X1、刘X1涉嫌非法拘禁罪,证据不足、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于2019年3月12日决定对被告人肖X1、刘X1撤回起诉。本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准许鄂州市鄂城区XX撤回起诉。

被告单位、被告人宋X、卢X、张X及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提出以下辩解和辩护意见:

一、被告单位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罪名无异议,因数额不大,部分受害人出具了谅解书,社会危害性不大,请求法院在判处罚金上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宋X及其辩护人提出:1.在催讨公司合法债务的过程中发生的过激行为,而且事后都已达成调解协议,不存在和其他被告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实施犯罪违法行为,不符合“恶势力”犯罪组织的特征,不构成“恶势力”团伙。2.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事实、罪名无异议,但其认为没有吸收金X的10万元。借李X1的200万,其中有100万已经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以(2016)鄂0704民初2933号民事调解书调解,此款应该扣除;多算了李X25万元;张X2是某公司的员工,借其17万元不应该属于犯该罪的范畴;支付给受害人的本金及利息应该扣除;因犯罪数额小,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该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取得了部分被害人的谅解,请求法院对宋X犯的此罪从轻处罚,适用缓刑。3.乔X不欠宋X的钱,宋X没有开宾馆,没有指使肖X1、刘X1在宾馆对乔轮流值守,肖X刘X3只是跟随,限制乔人身自由的程度并未达到构成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标准。4.宋X既不是贷款主体,又未实施转贷行为,更无牟取高利的证据,起诉书指控宋X高利转贷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构成高利转贷罪。

三、被告人卢X及其辩护人认为:1.其与宋X是夫妻关系,在处理公司与他人之间的正常债务纠纷时,因法律意识淡薄才触犯了法律,不构成“恶势力”团伙。2.对起诉书指控其非法拘禁明X的事实、罪名均无异议,认罪悔罪态度好,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张X及其辩护人认为:1.其与宋X是朋友关系,并非某公司员工,没有与宋X一起参与过违法犯罪活动,不构成“恶势力”团伙。2.对起诉书指控非法拘禁明X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但其仅起次要、辅助作用,应依法认定为从犯。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单位鄂州市XX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宋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宋X的刑期自2018年1月25日起至2019年4月2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卢X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卢X的刑期自2018年6月12日起至2019年4月11日止。)

四、被告人张X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张X的刑期自2018年6月8日起至2019年4月7日止。)

五、追缴被告单位鄂州市某投资有限公司、被告人宋X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违法所得人民币346.50万元。

律师评析:

本律师在接手该案前,感觉该案被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辩护难度相当大,而且本律师的当事人更是集团老板,辩护工作更加棘手,但是基于律师的直觉,感觉本案存在蹊跷,当事人对指控的几起事实均有更大的异议,带着这些怀疑,本律师通过阅卷发现确实存在很多疑点,非法拘禁罪和高利转贷罪明显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没有多大问题,但是金额存在一定问题,有部分当事人的金额已通过民事起诉予以固定债权,带着这些疑问,本律师大胆为当事人作出两罪无罪辩护,一罪作罪轻辩护,最终非法拘禁因拘禁时间没有证据证实,高利转贷罪不符合犯罪构成被宣告无罪,因团伙人员问题也没有被认定为恶势力犯罪,最终取得圆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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