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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恶势力集团犯罪的成功辩护(以“套路贷”为例)

发布者:万利律师 时间:2021年08月31日 125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起恶势力集团犯罪的成功辩护(以“套路贷”为例)

案情回放:

被告人晏X,男,198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黄冈市黄州区人,大学文化,北京某某公司黄冈分公司城市经理,于2019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5月15日被逮捕。

辩护人邹**。

被告人熊XX,男,1987年7月9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湖北省团风县人,北京某某公司黄冈分公司法律顾问。于2019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5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黄冈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

被告人刘X,男,1993年9月22日出生,公汉族,湖北省团风县人,大学文化,北京某某公司黄冈分公司外勤。于2019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5月15日被逮捕。

辩护人谢。

被告人祭X,男,199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黄冈市黄州区人,大专文化,北京某某公司黄冈分公司外勤2019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5月15日被逮捕。

辩护人张

被告人倪X,男,199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黄冈市黄州区人,初中文化,北京某某公司黄冈分公司综合助理2019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5月15日被逮捕。

辩护人孙。

被告人唐XX(曾用名唐X),女,198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黄同市黄州区人,高中文化,北京某某公司黄冈分公司回款内勤。于2019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5月15日被逮捕。

辩护人曾。

被告人范XX,男,1989年4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蕲春县人,大专文化,北京某某公司黄冈分公司市玚经理、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斩春云XX,租住黄风市昔州区亲家湾E8号。于2019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5月15日被逮捕。于2021年3月3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马。

被告人皮某某,男,198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黄冈市黄州区人,大专文化,北京某某公司黄冈分公司市场经理。于2019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5月15日被逮捕。

辩护人方。

被告人邓某某,女,1988年4月9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五峰县人,大学文化,北京某某公司黄冈分公司市场经理。于2019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5月15日被逮捕。

辩护人罗。

被告人詹X,男,199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黄冈市黄州区人,大专文化,北京某某公司黄冈分公司面审专员。于2019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5月15日被逮捕。

辩护人宋。

被告人倪X某,男,198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黄冈市黄州区人,大学文化,北京某某公司黄冈分公司面试专员。于2019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5月15日被逮捕。

辩护人胡

被告人罗X,男,198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团风县人,中专文化,北京某某公司黄冈分公司评估师。于2019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5月15日被逮捕。

辩护人李。

被告人殷X,男,198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黄冈市黄州区人,高中文化,北京某某公司黄冈分公司GPS安装师。于2019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5月15日被逮捕。

辩护人,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X男,199010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故城县人,大学文化,北京某某公司贷后部主管,因涉嫌敲诈勒索,于20196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2日逮捕。

辩护人陆

公诉机关指控,20**3月起,北京某某公司开始利用他人急需周转资金的心理开展非法放贷业务。公司设置了“营销部”“运营部”“风控部“法务部”“人事部”“贷后部”等内设机构。为了获取更多非法收益,公司按照“北京某某公司”的组织模式在全国许多地方相继成立了分公司。各地分公司经理由“北京某某公司”指派任命并直接对“北京某某公司”负责;分公司所有员工均与“北京某某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分公司“产品”设计运作、作案方法传授、客户贷款逾期指令下达、作案工具购置等业务“一条龙”直接受“北京某某公司”指导监督;各地分公司所得违法收益一部分用于自己维持运转,一部分上交“北京某某公司”。

北京某某公司”的具体运作程序是:“营销部”设计好的非法放贷的“产品”,定期以邮件方式发送至“有利公司”及各地分公司,通过“YY”语音软件对“有利公司”及各地分公司人员进行培训,并将设计好的宣传广告通过微信或朋友圈发至“有利公司”及各地分公司,要求“有利公司”及各地分公司按照其设计的广告“只要有车就能贷,低息、当天放款、不押车、手续简单”等贷款标语宣传吸引客户,客户上门之后再按照其设计的产品作不实宣传诱骗客户贷款,后由各地分公司车辆评估员对车辆进行评估,确定被害人贷款的最高额度,并上报“北京某某公司”“风控部”对被害人的资质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业务员和面审谎称不违约就不需要支付借款和利息之外的钱款,即使真的违约也不会拖车,产生纠纷可以协商解决,合同只是走走过场等谎言欺骗借款人,催促被害人签订《个人借款/融资服务申请合同书》、《收条授权委托及承诺书》、《抵押担保合同》、《借款咨询服务协议书》、《借款协议书》、《委托扣款授权书》、《授权委托书》、《车辆买卖合同》等一系列无效“套路”合同并拒绝被害人索要合同的合理要求,导致被害人对合同内容根本不清楚,也不清楚合同约定还款时间,只告知具体还款时间以短信通知为主,让受害人误认为还款周期以月为周期。他们还带借款人去车管所办理车辆抵押手续并要求提供备用钥匙和车辆登记证书作担保,在受害人车辆上安装GPS定位装置,通过以上一系列手段规避法律制裁、为讳法活动披上合法的外衣,为后续实施随意拖走受害人车辆变卖等违法行为作好铺垫。合同签订后便制造与借款合同相近的银行流水,实际都要扣除“砍头息”。当天借款人便会收到由账户名为“韩**”账号为************或者北京某某公司”账号分几笔打来的贷款,后支付高额的手续费、GPS安装费、抵押费、公证费等费用给业务员或介绍人。贷后,因每次还款时间以利通XX短信息提醒时间为主,还款日期不固定,导致部分客户逾期。北京某某总公司的贷后部,每天对“有利公司”等各地分公司客户逾期情况进行督促,并对逾期的情况以通报形式下发分公司,要求分公司尽快进行拖车催收,并要求在车辆入库后及时上报情况及车辆照片。迫使急于想取回自己车辆的被害人按照贷款产品及合同的要求,交纳高额的拖车费、违约金、罚息,才将车子返还给被害人,如果客户不交钱,就责令分公司将其车子进行转卖,用于偿还贷款。

裁决结果:

一、被告人晏*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二、被告人熊**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一个月,处罚金5万元。

三、被告人刘*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四、被告人佘*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五、被告人倪*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六、被告人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

七、被告人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八、被告人皮**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九、被告人邓**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十、被告人詹*犯敲诈勒索罪,免予刑事处罚。

十一、被告人倪**犯敲诈勒索罪,免予刑事处罚。

十二、被告人罗*犯敲诈勒索罪,免予刑事处罚

十三、被告人殷*犯敲诈勒索罪,免予刑事处罚

十四、被告人赵*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202183

律师评析:

本案是一起涉恶势力犯罪集团,涉案人数众多,其中公诉机关指控敲诈勒索23起,诈骗24起,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我通过反复阅卷,发现本案并不构成恶势力犯罪,为此提出自己的辩护意见,公诉机关在采纳我的观点后撤回了恶势力犯罪集团的事实指控。本案就主要涉及两个罪名敲诈勒索和诈骗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我对上述两个罪名作出的个罪无罪辩护,其认为该团伙犯罪不构成诈骗罪,并从犯罪构成要件及本案证据进行了详细的论述,法庭最终采纳了我的意见,诈骗罪不成立,敲诈勒索罪名成立,随即考虑到被告人的量刑情节,最终作出构罪免处的刑事判决。

律师简介:

万利,执业于广东XX,刑事部主办律师,高级心理咨询师。XXX团队专业承办刑事案件,办案沟通能力强,擅于运用庭审技巧,经办案件均取得减刑、缓刑、不起诉、不逮捕的法律效果。专业领域:取保候审、刑事辩护、国家赔偿、公司犯罪、毒品犯罪、经济犯罪、暴力犯罪、死刑辩护等。电话、微信:XXX63415。XXX承办案件在佛山电视台、今日头条、法治在线均有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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