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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案缓刑辩护

发布者:万利律师 时间:2017年07月04日 47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组织卖淫案的缓刑辩护

案情简介:

2014124日,佛山某假日酒店成立,经营范围包括卡拉OK歌舞厅;201156日某某假日酒店成立,经营范围包括旅馆业、桑拿。两假日酒店投资人系被告人程某,某假日酒店以KTV为主,某某假日酒店以旅业为主。两假日酒店有股东四名,被告人江某负责某假日酒店全面工作,被告人谢某负责某某假日酒店全面工作。被告人王某、孙某系某假日酒店部总经理助理,被告人陈某系人事部主管,负责员工入职管理;被告人谭某负责推广部总监,推广部下设经理,负责管理推广经理和推广助理,给推广经理和助理开例会等。被告人汪某(本律师当事人)任推广经理。某假日酒店通过招募推广员的方式控制了约160名女性从事有偿性陪侍服务,并对推广员进行培训并根据推广员身高、体重、长相等确定陪侍价格三等:500元、600元、800元,对应的有偿性服务1500元、1800元、2200元,过夜价格1800元,2200元、3000元,并规定了推广员的惩罚制度,例如请假、开会、迟到、拒绝提供服务、客人投诉等均予以惩罚。

判决结果:

被告人汪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律师评析:

    本案定性为组织卖淫案,根据组织卖淫的法定刑最低档在5-10年之间,本案涉嫌被告人人数众多,共计50人左右,本案起诉审理16人,除股东外,大部分当事人角色都是推广经理和推广助理,从作用上看,他们都是打工的,在公司处于最低层,辩护律师在充分查阅案件卷宗后,作出了罪名变更辩护,虽法院最终没有采纳,但相关的辩护观点最终体现上刑事处罚之上,最终给予被告人缓刑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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